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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西藏白皮書總匯【10】

2015年09月06日13:4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2013年10月22日 西藏的發展與進步

西藏步入現代文明始于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歷經和平解放、民主改革、自治區成立、改革開放等重要歷史發展階段,西藏走上了與全國一道快速發展的軌道。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今天的西藏與20世紀50年代以前相比有著天壤之別。西藏人民獲得了自由、平等和尊嚴,充分享受著現代文明成果,正為建設團結、民主、富裕、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西藏而團結奮斗。【詳細】

一、西藏發展進步是歷史的必然

西藏的發展進步是中國發展進步的必然結果。西藏的命運始終與祖國的命運緊密相連。近代以后,中國社會面臨整體性的現代化轉型,西藏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樣遵循中國社會變革的大邏輯。在西藏和平解放過程中,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毛澤東即提出把舊西藏“改造為人民民主的西藏”的重大命題。60多年來,西藏發生的前所未有的深刻變化,正是在全國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社會制度、文化制度等建立和發展的大背景下實現的。

進入21世紀,西藏的發展進步駛入歷史快車道。2010年1月,中央召開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會議提出西藏下一步發展的目標,即到2015年,保持經濟跨越式發展勢頭,農牧民人均純收入與全國平均水平的差距顯著縮小,基本公共服務能力顯著提高,生態環境進一步改善,基礎設施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各民族團結和諧,社會持續穩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基礎更加扎實;到2020年,農牧民人均純收入接近全國平均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升,基本公共服務能力接近全國平均水平,基礎設施條件全面改善,生態安全屏障建設取得明顯成效,自我發展能力明顯增強,社會更加和諧穩定,確保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西藏迎來更美好的發展前景。

二、經濟發展與民生改善

發展經濟是確保西藏各族人民的基本權利,特別是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重要途徑。西藏現代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為各項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改革開放30多年來,西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積極推動全區商業、對外貿易和旅游產業加快發展,不僅增強了與內地的交流,同時也加強了與世界的聯系和合作。1993年,西藏與全國一道開始建立“框架一致、體制銜接”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深化物資、糧食、日用消費品等領域價格流通改革并全面進入市場。目前,西藏已經深深融入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來自全國和世界各地的商品源源不斷地進入西藏,豐富著城鄉市場和百姓生活。西藏的名、優、特產品及民族手工業產品,大量進入全國市場。

三、政治進步與人民當家作主

經過民主改革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西藏徹底擺脫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建立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西藏各族人民真正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命運的主人。隨著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完善,西藏的民主制度不斷健全,民主形式日益豐富,有序政治參與渠道不斷擴大。

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國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西藏各族人民除了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普遍性的政治權利,還享有民族區域自治的特殊性的政治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西藏自治區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利,包括立法權、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使用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人事管理權、財政管理權和自主發展文化教育權等。

四、文化保護和宗教信仰自由

藏語文學習使用受到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均明確規定,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西藏自治區先后頒布實施《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的實施細則》和《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將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言文字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中國憲法規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西藏是一個藏傳佛教、苯教、伊斯蘭教和天主教等多種宗教并存的地區,在藏傳佛教內部還存在不同教派。經過民主改革,西藏廢除政教合一制度,實行政教分離,去除被封建農奴制度玷污了的東西,恢復宗教的本來面目,實現了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不同宗教、不同教派間的宗教寬容。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區政府充分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各種宗教、各個教派都平等地得到尊重和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信仰依法受到保護。

五、社會變遷與各項事業的發展

民主改革以來,西藏各行各業不斷興起,就業領域不斷擴大,對勞動者的知識技能要求也不斷提高。政府部門通過加強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打造勞務品牌、提高轉移就業的組織化程度、優化進城務工環境等方式,大力促進農牧民就近就地就業。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開展“送政策、送崗位、送技能、送服務”等就業援助方式,妥善解決“零就業”家庭、殘疾人等各類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

近年來,西藏的社會保障體系日趨完善,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困有所助成為現實。到2012年底,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為核心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在西藏全面建立,全區各項社會保險參保總人數達到239.7萬人次。

六、環境保護與生態文明建設

西藏的環境保護與生態文明建設事業在法制化的軌道上不斷發展,形成了比較系統的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體系。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頒布實施了《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細則》、《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以及《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實施〈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意見》等一系列關于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

生物多樣性與重要生態區得到有效保護。西藏共建立各類自然保護區47個,其中,國家級9個、自治區級14個、地縣級24個。保護區面積達到41.37萬平方公里,占全區國土面積的33.9%,居全國之首。西藏125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39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在已建的自然保護區中得到了較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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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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