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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西藏白皮書總匯【6】

2015年09月06日13:4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2004年5月 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漢族人口占總人口的90%以上,包括藏族在內的其他55個民族人口較少,習慣上被稱為少數民族。為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和自治權利,中國政府根據中國少數民族分布以大雜居、小聚居為主等實際情況,把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和實行人民民主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由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治權。【詳細】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發展

1984年,國家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對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權利及與中央政府的關系做了系統的規定,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權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從1984年到2001年,中央政府根據西藏自治區的實際,先后召開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適時確定了新時期西藏工作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發展規劃,做出了中央政府關心西藏、全國各地支援西藏的重大決策,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發展的特殊優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國家直接投資西藏建設項目、中央政府實行財政補貼、全國進行對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持西藏現代化建設的格局,有力地推動了西藏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極大地提高了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證了西藏人民平等和自治權利的實現。

二、西藏人民在政治上享有充分的自治權

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同時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區和本民族事務的自治權利。

西藏人民依法享有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凡年滿18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西藏人民積極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選舉全國和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并通過人大代表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區、地(市)、縣、鄉(鎮)四級換屆選舉中,全區有93.09%的選民參加了縣級直接選舉,有些地方選民參選率達到100%。在選舉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在自治區和地市兩級達80%以上,在縣、鄉(鎮)兩級達90%以上。

三、西藏人民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權

民族區域自治的關鍵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確保少數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發展權。近40年來,西藏自治區在國家的正確指導和大力支持下,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上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自主權利,制定了一系列適合西藏實際情況的政策措施,使西藏的現代化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高。

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西藏自治區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根據本地情況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西藏的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有權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經濟社會建設事業;有權管理、保護和優先利用本地的自然資源;有權管理地方財政,自主安排使用本地的財政收入;有權自主發展民族教育和文化事業,自主管理本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有權在財政、金融、稅收上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

四、西藏人民享有繼承發展傳統文化和信仰宗教的自由

近40年來,西藏自治區充分行使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自主管理和發展本地區文化事業的自治權,保護和整理民族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依法保障西藏人民繼承發展民族傳統文化的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優秀的傳統文化得到繼承、保護和發展。西藏自治區各級政府成立有專門的民族文化遺產搶救、整理和研究機構,先后收集、整理和編輯、出版了《中國戲曲志·西藏卷》、《中國民間歌謠集成·西藏卷》以及民間舞蹈、諺語、曲藝、民間歌曲、民間故事等文藝集成,有效地搶救和保護了西藏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

西藏人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西藏自治區的絕大部分藏族和門巴、珞巴、納西族群眾等信奉藏傳佛教,同時還有不少群眾信奉伊斯蘭教和天主教。目前,西藏自治區共有1700多處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住寺僧尼約4.6萬人;清真寺4座,伊斯蘭教信徒約3000余人;天主教堂一座,信徒700余人。各種宗教活動正常進行,信教群眾的宗教需求得到充分滿足,信教自由得到充分尊重。

五、民族區域自治是西藏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

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的必然結果,是西藏人民充分當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證。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體現了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共同繁榮這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國家保證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實踐證明完全適合中國國情和西藏地方的實際情況,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近40年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效保證了西藏人民在祖國大家庭中的平等權利和在西藏的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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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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