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貪污受賄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增加“終身監禁”條款,首要的目的就在于用制度封堵“提前(錢)出獄”的可能,在刑事司法的最后一個環節堅守司法公正的底線。
據新京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意味著,因貪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員,雖然有可能“免死”,但由于沒有減刑、假釋的機會,可能面臨“牢底坐穿”。
在司法實踐中,對貪腐官員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個案已日漸稀少。據媒體統計,改革開放后至十八大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官員只有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等少數人。
而鑒于有些貪腐官員往往擁有能量強大的“朋友圈”,只要被判處死緩,那就有減為無期徒刑、進而再減為有期徒刑的可能,甚至不久就能“以權贖身”、“提前(錢)出獄”、重見天日了。刑罰執行中的種種腐敗行為,一方面令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盡失,另一方面也縱容了腐敗、加劇了官民關系的緊張。為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對貪污受賄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增加“終身監禁”條款,首要的目的就在于用制度封堵“提前(錢)出獄”的可能,在刑事司法的最后一個環節堅守司法公正的底線。
這一擬修訂內容也被認為與“嚴格和控制適用死刑”相關聯。盡管多數民意對廢除貪腐犯罪死刑并無松動的余地,但司法實務的方向與多數民眾的樸素期待可能并不一致。通過在司法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到極少適用死刑,再到基本不適用死刑,是近年來中國廢除死刑運動的一大經驗和典型路徑。“嚴厲懲治腐敗犯罪”也難以繞過“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時代大背景,完善死刑替代措施,填補刑罰執行中的漏洞,就成了當務之急。
對于貪腐官員來說,終身監禁和死刑立即執行,哪個更嚴厲實難有標準答案。因每個具體的個體對生與死的理解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有人認為死刑嚴苛。作為刑罰體系的完善舉措,終身監禁的加入,意義重大。它填補了死刑緩期執行常被異化為有期徒刑××年的尷尬。
當然,終身監禁的適用范圍還可以擴展到貪賄犯罪之外。死刑替代措施的完善,執行腐敗制度預防的加強,不僅僅是貪賄犯罪的需求。另一方面,既然死刑立即執行仍為貪賄犯罪所保留,在完善死刑替代措施的同時,也別忘了死刑立即執行仍是針對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貪賄犯罪人的選項。死刑和終身監禁的威懾功能,是在中國語境中真實發生的,當然它也需要刑罰的不可避免來加以配合。嚴厲性與確定性,對于刑罰價值的實現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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