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洋軍
從1952年10月至1972年8月,吳江縣先后收到三封與陳云有關的來信。前兩封分別來自陳云擔任負責人的中央財經委員會辦公室和秘書室,主要詢問吳江縣政府對陳云姐姐陳星的接濟詳情,要求他們停止對陳星的接濟并稱此事以后由陳云自行幫助解決;第三封為陳云親筆所寫,請吳江縣松陵鎮將陳星留在該地的一些財物一概交公。
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風暴席卷全國。從已經披露的案件來看,許多“蒼蠅”、“老虎”的違法違紀行為大多與其配偶、子女等親屬有關。有不少貪腐者在親情面前未能處理好始、微,感情用事,以至一發不可收拾。對于黨的干部和政府官員而言,如何處理親情,反映的不僅是個人的人格和人品,更反映出其黨性修養與責任意識的強弱。前文提及的這三封書信,涉及的事情雖小,卻反映出陳云在處理涉及親情人情方面問題上的高風亮節,反映出陳云既關心親人生活又時刻牢記黨員領導干部責任、嚴于律己的優良作風。在這一問題上,陳云處理家事的三封書信可以給我們帶來深刻的警示和啟發,告誡我們要正確處理三種關系,恪守為官之道。
公與私。習近平總書記曾深刻指出,在作風問題上,起決定作用的是黨性,衡量黨性強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黨員干部,作為人民公仆,首先姓黨,首先姓公,必須始終做到公私分明,不能因私廢公。陳云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戎馬一生,光明磊落,公而忘私,大公無私。從陳云處理家事的三封書信中,我們看出,他既不讓地方政府接濟姐姐,又要求將姐姐留在該地的一些財物一概交公,體現了作為一名領導干部一心為公、不貪公家便宜、不謀一己私利的高風亮節。相比之下,少數黨員干部,包括某些領導干部,在遇事、用權的時候,習慣于將個人需求、個人利益放在黨性原則、組織紀律之前,不能正確處理公與私的關系,甚至以權謀私、損公肥私,這是與黨的性質和宗旨背道而馳的,也是與人民公仆的身份極為不符的。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無論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必須講黨性,堅持公道,恪守公德,秉公用權,戒貪欲、除私念,舍小家顧大家。
情與理。人是感情動物,但是,感情服從理性,理性服從法紀,絕不能被親情、友情等感情所困擾,尤其不能以所謂的親情、友情等來代替法理、公理,而干出有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情出來。本來,由地方組織給予開國功臣中有困難的親屬一些優待,于情于理都十分自然,但陳云不這么想。在第一次去信謝絕后,由于沒有收到回復他再次發信,重申了“自行幫助解決”這一態度!顯然,在陳云的心中,親情重要,但絕不能為此損害公家利益。陳云有血有肉,也有家庭親情,但他始終堅持感情服從理性,對姐姐嚴,對妻子嚴,但同時又“自己補助姐姐”。情與理,公與私,一點不馬虎,一點不含糊。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少數黨員領導干部不能正確處理情與理的關系,在黨性原則、黨紀國法、公家利益面前,感情用事,過分在意親情、友情而忽視了法理、公理,常常干出損人不利己的事情來,甚至蠻不講理、胡作非為,不僅玷污了親情、友情,更踐踏了黨紀國法,天理難容。
內與外。正人先正己,律己方能律人。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必須正確處理內與外、己與人的關系,堅持做到對己嚴,對人寬,既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又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陳云在處理家事問題、親情問題上,很注重內外有別,認為自己家里的事情就應該“自己幫助解決”,不能麻煩別人,更不能麻煩公家,折射出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嚴于律己、寬以待人的優良品質。而反觀時下,一些官員,特別是那些自認為作出過突出貢獻、政績不俗的官員,在成績和榮譽面前沾沾自喜、自以為是、自我表功,于是便放松了對自己的嚴格要求,不能始終做到自律、自警、自省、自重,只知道用紀律規矩、制度規范要求別人,而自己卻不去執行、不加落實,更有甚者,人心不足蛇吞象,三不來就與組織上講條件,動不動就要這個要那個,甚至將公家的當作自家的,將別人的占為自己的。這樣的干部,不僅做不好自己,更不能很好地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貫徹好、落實好。各級各地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必須有強烈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革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意識,正確認識和處理人際關系、內外關系,特別是當個人感情同黨性原則、私人關系同人民利益相抵觸時,必須毫不猶豫站穩政治立場,堅定不移維護人民利益。
中國是個講究人情的社會,人在親情面前很容易迷失。陳云的可貴,就在于他身上重情重義與嚴守紀律的和諧統一,在于他時刻牢記黨的領導干部的自律責任、帶頭責任、監督責任、教育責任和引導責任的高度自覺。陳云不為親情而放棄原則,重情但絕不允許損害公家利益。責任、自律、認真,是陳云處理親情問題時的方式,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家國天下。家事再大,也是小事;國事再小,也是大事。處理好家事,才能打理好國事。從陳云處理家事的三封信中,我們深刻地感悟到古人先賢所說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真理性,同時感受到諸多做人之理、為官之道,從而增強踐行“三嚴三實”的思想自覺、政治自覺、行動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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