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固始縣群眾反映:“固始縣國土局地產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楊志輝因倒賣土地被判刑,在刑期內不但沒有開除公職,反而被調到固始縣國土局城市土地監察大隊任副大隊長。”對此,固始縣國土局局長潘家云稱:“楊志輝確系國土局下屬的城市土地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只是最近上沒上班這不太清楚。誰也不知道他判刑沒判刑,誰也不知道他處分沒處分”(5月6日《河南日報》)。
很明顯,群眾反映尚處緩刑期的楊某不適合再做官,是完全有法可依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那么,楊某又憑啥被豁免開除處分呢?
事實上,就算緩刑期已過,當地以返聘的形式讓楊某“發揮余熱”,仍然是極不合適的。公務員法第24條明確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至此,我們基本可以斷定,一個官員只要觸犯刑法并依法被判處刑罰,他都不應該再擁有公職身份。應該說,這種法治理念也是符合社會公德和社會價值觀的:既然曾經嚴重侵犯過公共利益,又豈有繼續手握公權之理?
針對緣何有法不依的質問,當地國土局局長稱“誰也不知道他判刑沒判刑”。事實上,這種“無知”是明顯站不住腳的。記者注意到,在楊志輝被判刑的(2010)固刑初字第90號判決書上,第九份和第十份證據正是由固始縣國土局提供的。
固始縣國土局又怎會對楊志輝被判刑罰之事不知情呢?退一萬步講,就算局長太忙,沒有看過正式文件,但在一個小縣城內,一個公職人員被判刑的消息想必很快都能被大家尤其是政府內的人員所知曉吧?更何況,楊某是國土局下屬的工作人員,局長豈能連下屬有無被判刑甚至有無來上班都不清楚呢?這種選擇性失明就算不追究其失察之責,也足以讓人懷疑其疏于管理。
綜上,與其說當地國土局或人事部門因不知楊某沒判刑而無法可依,不如說是明知道楊某已不適合擔任公職,但出于某些難以言說的原因而有法不依。殊不知,這種行為極大地傷害了當地政府的依法執政的形象。
去年年底,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就鄭重指出,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誠然,法治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而對于現實中國而言,很多時候,我們缺少的并不是法律制度,而是對法治規則、法治精神的信仰。
應該特別強調的是,法律體系形成之后,更要把重點放在使既有法律切實實施上,即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且要注重對法律實施效果的監督。否則,法治的尊嚴不存,依法治國也只能是空談。
刑犯做官折射個別地方法治信仰的嚴重缺失——國家公職人員作為由人民委托執掌一定權力的代表和法律的衛士,其身若不正,很容易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喪失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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