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達林
2013年05月07日08:0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行政執法的行為糾偏和矯治功能,關鍵不在于處罰的強度,而在于執法的密度與持久度
闖紅燈可謂現代城市治理的頑疾,如何有效糾治這一現象,讓不少城市管理者傷透腦筋。在經過近一個月“緩沖期”之后,北京5月6日正式開始對“組團式過馬路”說“不”,對不聽勸阻、帶頭硬闖紅燈的行人和非機動車分別處以10元和20元的罰款。
想鏟除闖紅燈這樣的“城市牛皮癬”,僅僅寄希望于一場運動式的治理并不現實,即便是像北京那樣將專項整治貫穿全年,其持久性的效果也有待觀察。所以出現“組團式過馬路”的現象,根本原因在于,中國迅速進入汽車時代,但道路文明水平卻沒有隨之迅速提高。因而倡導交通文明,培養公民對法律規則的尊重和信任,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問題在于,如何培育公民的這種規則精神?
伴隨著城市化的步伐,行人闖紅燈的現象一直如影隨形。執法時緊時松,一些城市的馬路秩序也時好時壞,在這種執法游擊戰中,交管部門面臨的困境在于:人人都有可能闖紅燈,但執法力量不可能強大到對每個行人盯梢的地步,于是治理者往往在情況嚴重時展開集中式治理,尋求短期內的治理效果。一旦秩序好轉,執法的松懈便導致闖紅燈現象回潮,久而久之易在民眾中形成誤區,闖紅燈是“正常”的,等紅燈反倒成了“異類”,甚至在違法行為受到矯治時感到不適應,出現抗法現象。
對公民而言,尊重法律乃是第一條重要的“法律”。“組團式過馬路”凸顯出的是公民自利性的選擇,對規則的尊重與遵守讓位于個人私利性的偏好,此時就需要執法予以糾偏。通過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執法矯治,才能讓公民最終形成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習慣。但是,行政執法的糾偏和矯治功能,關鍵不在于處罰的強度,而在于執法的密度與持久度。一旦執法松懈,行人就會產生僥幸心理,出現運動式執法的怪圈,甚至讓公民產生逃避法律、規避法律的心理,使得其服從規則的行為習慣更難確立。
可見,治理行人闖紅燈首先考驗的是執法耐力。10元錢的罰款雖然算不上什么,但蘊含著對違章行為的否定性評價,讓違法者意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久而久之能夠在人們內心形成一種規則意識,并轉化為“理應如此”的文明操守。在某種程度上說,對于公民違法行為的矯治,處罰的嚴密性、持久性較之嚴厲性更為重要。
秩序是文明與自由之母。徹底走出“組團式過馬路”的治理困境,執法必須自身回歸法治正途,以法治的思維和方式尋求對公民行為失范的糾偏。只有執法始終恪守本職,不缺位、不越位,秉持“愚公移山”的法治毅力,才能最終獲得良好的馬路秩序,也必將讓公民享受到秩序帶來的文明與自由。到那時,公民守法將不再出于處罰的威懾,而是出于熱愛法律的德行與良知。
當然,從城市管理的善治層面看,還需在均衡路權沖突的基礎上,將闖紅燈行為納入馬路秩序的綜合治理軌道。既要在交通設施上為行人提供足夠的便利,也要同時治理好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違章。對公民自身而言,則需要從這場治理中懂得:法治不僅是一種良好的期待,它更存在于我們每個人的行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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