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追求“維穩”有其自身考慮,但絕不能以違法為代價。凡是以犧牲法律公正為代價而換來的“維穩”,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維穩”。
因牽涉到一起殺人案,趙艷錦于2001年被確定為嫌疑人,但因證據不足,2004年河北保定中院一審宣判趙無罪釋放。而后因受害者家屬“鬧事”,2010年8月10日趙又被保定中院判處無期徒刑。直到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再次作出無罪判決,并要求保定中院無罪釋放。然而,在無罪判決的20個月后,保定中院才向她宣布,理由竟是為了“維穩”。
本案耗時十多年,線索也看似紛亂如麻,其實,法院判決唯一應該遵守的標準就是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確定的“無罪推定”原則,如果司法機關沒能提出充分的有罪證據,法院必須判決無罪,是謂“罪疑從無”。而本案只有兩個“死無對證”的間接證據,連證據鏈都無法形成,趙艷錦理應早就被無罪釋放。
法院追求“維穩”有其自身考慮,但絕不能以違法為代價。凡是以犧牲法律公正為代價而換來的“維穩”,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維穩”。當地為“維穩”,不惜枉法再次起訴趙艷錦,做出有罪判決,就是典型的以犧牲法律而追求“維穩”。
而枉法拖延宣判,導致趙艷錦被終審宣判無罪之后,還被非法關押了20個月,結果“按下葫蘆浮起瓢”,導致趙艷錦的家屬又去上訪,被勞教處罰。這種“維穩式判決”是“抱薪救火”,最終法官既沒能忠誠于法律,也沒能實現“維穩”。
司法公信只可能來自于法院的公正判決。樹立了司法公信,公民自然敬畏判決的權威,不會偏執地認定判決(哪怕不合自己心意的判決)存在“貓膩”,也就不會使用極端手段申訴維權。如此就能形成公民訴求與司法權威的良性互動。
如果一味遷就于“維穩”,將神圣的法律原則與當地人討價回價,那是自貶司法權威,只會讓公民覺得法律有“彈性空間”,增加對司法的不信任感,導致更多的“信訪不信法”,讓案件各方疲于上訪,讓司法機關疲于息訪。
如果法律不再是案件唯一的準繩,判決還有“息訪”“穩控”的考量,就會人為將案件復雜化。唯有法官有所擔當,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堅持“一斷于法”,才能真正杜絕冤案。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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