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廣昌縣環保局局長劉赟因嚴重違反組織紀律被開除黨籍和行政撤職處分,降為科員並收繳其違紀所得。據悉,劉赟不僅不如實填報個人出生年齡,同時還放縱違規發放福利和亂收費的行為,大肆收受紅包和賄賂,嚴重違反組織紀律。
雖然過去已有多名省部級、廳級干部被“斷崖式降級”,但整體來看被降級的官員並不多。環保局一把手被降為普通科員引關注,不難理解。
應看到,降級僅僅是一種黨紀、政紀范疇內的處罰手段。如果說,“不如實填報個人出生年齡,欺瞞組織”、“放縱違規發放福利和亂收費的行為”還算違紀行為的話,那“大肆收受紅包和賄賂”,就不僅僅是簡單的“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還涉嫌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憋@然,既然通報明確指出劉赟有收受賄賂的行為,如果他利用自己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涉嫌受賄罪,就值得深究一下。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還規定,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且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就此來看,劉赟僅受紀律處分並非無法可循。但一個需要注意的細節是,紀委通報中提到劉赟“大肆收受紅包和賄賂”。一般認知下,既然用“大肆”來修飾受賄行為,受賄數額可能不會在五千元以內。若如此,劉赟就達到了受賄罪的立案條件,應該將其移交司法。
當然,如果劉赟的受賄金額沒有達到五千元,且情節較輕的話,紀委對他的降級處分也合乎法律。但具體數額到底是多少,不能含糊其辭,需要說清楚。也唯如此,才能消解外界疑問。
□王言虎(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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