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員編制
國家能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黨組紀檢組組長1名,司局領導職數42名(含監管總監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五、其他事項
(一)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國家能源局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是做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能源規劃的協調銜接。
2.國家能源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后報國務院。
3.國家能源局按規定權限核準、審核能源投資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或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能源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由國家能源局匯總提出安排建議,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后下達。
4.國家能源局擬訂的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規劃和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設施項目,提出的國家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收儲、動用建議,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
5.國家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征求國家能源局意見。
6.核電自主化工作,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導下,由國家能源局組織實施。
7.輸配電價格成本審核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能源局制定,共同頒布實施。電力輔助服務價格由國家能源局擬訂,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后頒布實施。跨區域電網輸配電價由國家能源局審核,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大用戶用電直供的輸配電價格,由國家能源局提出初步意見,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批。區域電力市場發電容量電價,由國家能源局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批。
8.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共同部署開展全國電力價格檢查。委托國家能源局對電力企業之間的價格行為(上網電價、輸配電價)進行監督檢查﹔在容量電價、輸配電價方面,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監督檢查﹔在終端銷售電價方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能源局進行監督檢查。
9.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電價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國家能源局對查出的電價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價格行政處罰建議。
(二)國家能源局在核能對外合作方面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在國家能源委員會下建立核能對外合作的國內協調機制,協調合作中涉及跨部門的重大問題﹔國家能源局、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負責政府間和平利用核能協定的對外談判和簽約工作,外交部、科技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參與談判,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協定的執行工作,由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落實﹔在國際原子能機構框架下的多雙邊合作事宜,由國家原子能機構負責牽頭組織、落實。
(三)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設立的6個電力區域監管局以及12個電力監管專員辦公室,劃給國家能源局實行垂直管理,核定行政編制500名,其中司局領導職數42名,負責所轄區域內電力等能源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以及電力安全監管工作。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職能轉變中下放的職責第一項涉及法律規定的調整,按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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