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能源發展和有關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送審稿和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產業政策及相關標準。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三)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及其相關重大科研項目,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四)負責核電管理,擬訂核電發展規劃、準入條件、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審核意見,組織協調和指導核電科研工作,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參與研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
(六)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擬訂國家石油、天然氣儲備規劃、政策並實施管理,監測國內外市場供求變化,提出國家石油、天然氣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權限審批或審核石油、天然氣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天然氣儲備。
(七)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范電力市場秩序,監督檢查有關電價,擬訂各項電力輔助服務價格,研究提出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電力行政執法。監管油氣管網設施的公平開放。
(八)負責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電力應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九)組織推進能源國際合作,按分工同外國能源主管部門和國際能源組織談判並簽訂協議,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權限核準或審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境外重大投資項目。
(十)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總量建議。
(十一)承擔國家能源委員會具體工作。負責國家能源發展戰略決策的綜合協調和服務保障,推動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
(十二)承辦國務院、國家能源委員會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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