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4日10:52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法治思維四大評判標準
記者:在法治成為治國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運用“法治思維”、學習“法治方式”勢必成為今后一個時期領導干部的一個重要要求。那麼,下一步在建立領導干部甚至公務人員的“法治思維”、學會“法治手段”方面,最切實的步驟是什麼?
王敬波:需要通過更多的法律知識的普及、法律知識的培訓來讓公務人員了解法律、理解法律。那麼,這就需要建立一個長期的、常態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職的、調任的公務人員在內的具有整體性的法治培訓,不可以是碎片化的、支離破碎的。在公務員的任職期間,每年都應該有相應的法治課程。
記者:從外部環境來看,如何通過外部制度環境影響來強化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
王敬波:首先是要不斷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促進已建立起來的監督體系和監督制度能夠在監督合力和實效上不斷增強。其次是加強問責制度的完善與實施工作,如不斷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保証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監督有力有效。
同時,在公務員的晉升過程中,應該充分體現對他們的法治意識、運用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考察。如果在這方面有突出表現的,甚至可以作為提拔的條件。
隻有將“法治狀況”引入領導干部績效考核和選拔任用標準之中,並且應該佔很大的分量,才能讓法治思維成為領導干部主動自覺的慣性思維方式。
記者:您提到可以將此作為領導干部任用甚至是晉升的重要依據。那麼,對於領導干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運用應如何評判呢?
王敬波: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評判。首先是法治理念的樹立。雖然我們處在轉型時期,會遇到各式各樣的問題,但法治的發展方向是不能動搖的。其次是法律意識,應該成為領導干部甚至公務人員在處理問題時的一個價值選擇。
此外,領導干部在處理問題時是否堅持了一些判斷標準——第一是職權的運用是否合法﹔第二是立法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第三是在行政決策時是否體現了民主參與、是否進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審查﹔第四是能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行政裁量的時候是否體現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體現了平等的規則。(記者趙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