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俊
據央視焦點訪談報道,甘肅臨洮是六盤山片區的貧困縣之一,這里的機關干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并不算高,但近年來,每年春天都會有一個月,這些所謂“吃財政飯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工資都會被扣掉一部分,用來作為該縣植樹的經費。
扣工資為植樹,僅從目的上來看,似乎并無不當,正如當地官員所言,“實在想把綠化搞上去”,這應是好事。只是,以綠化費名義對財政給養人員的工資進行強行扣除,這一做法背后,卻存在著多重悖論。
據說,臨洮縣政府原本是讓全縣在職的財政供養人員每人每年自愿捐助一個月工資的10%作為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費,但是在實施上卻是由財政直接扣款,自愿捐助變成了強制扣款。在未經被扣款對象同意的情況下,這種強制扣款的非正當性不言而喻。因為若以“植樹”為名,當地財政局即可對公職人員的工資進行統一“截留”,是否其他理由也同樣成立?其次,所扣款項雖然當地政府表示是在經過一定程序后用于植樹,但其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如何保障?要知道,這三年下來扣了1380萬,并非一筆小數目,任何程序上的漏洞,都可能產生貓膩。
而在綠化費已經被明確取消的情況下,地方仍舊收取綠化費也涉嫌違規。2013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通知,在全國統一取消和免征33項包括林業部門的綠化費項目在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綠化費,其初衷恰恰是由于考慮到植樹勞動量難以量化、不具操作性,與其通過補繳綠化費、罰款等強制性方法,還不如鼓勵民眾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履行植樹義務,引導公民增強綠化意識。然而臨洮縣的做法,其實是等于將植樹義務全部落入到全縣財政給養人員的身上,不僅對于這部分人員造成不公,實際上也是對于植樹義務的窄化與異化,反倒不利于促進公民綠化意識的提升。
這起事件中,一個典型的標簽因素在于,臨洮是屬于全國貧困縣——在植樹投入上的財政能力可能不足,所以在財政給養人員的工資中“提取”植樹經費,看似有著“逼不得已”的現實理性。但當地地方財政是否真的窮盡了其他一切的努力,比如三公支出是否還有壓縮空間?在這種有效證明缺乏前,扣工資用于植樹的做法,在道義上也注定站不住腳。
說到底,發生在臨洮的這起案例,實質上凸顯了當前義務植樹的兩層現實困境。這些問題在臨洮由于具體原因可能表現得更為突出,但其實卻具有普遍性。
即一,綠化費取消后,義務植樹的責任和成本該如何合理分配,政府財政是否應在地方的環境優化和綠化上展現出更多的“兜底”性責任,財政支出又從何而來?二,公民的義務植樹積極性該如何被有效地調動,而非陷入流于形式或“無人問津”的尷尬之境?就現實而言,若是僅僅靠財政“花錢”來購買植樹服務,恐怕并不利于增強社會的綠化意識。
這考驗的既是地方政府的智慧,也需要在義務植樹相關的頂層設計上有實質性的完善。如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有關人士即表示,今后要完善全民義務植樹的實現形式及長效機制,提高義務植樹盡責率,同時要抓緊修訂《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盡快頒布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制訂和完善義務植樹的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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