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東海
4月2日,《人民日報》刊發文章《“紅頭文件”違法時怎么辦(新視野·聚焦行政訴訟法修改④)》
歷史總是如此驚人的相似,有些事件,總在時光的長河中不斷的復制重現……當十年前江西某地出臺的要求干部職工購買商品住宅、并將此作為干部提拔任用考核內容的“紅頭文件”尚在眼前浮現,十年后的今天,浙江省臺州市要求干部職工“助力五水共治”捐款的“紅頭文件”又堂而皇之走到人們面前。
姑且不論當地是出于何種考慮,但這些“紅頭文件”明顯“過頭”,與法理相悖。其實不僅如此,近些年,有的地方從維護自身或少數人的利益出發,為推行某件事,以“紅頭文件”開道、“土政策”強施,使民眾深受其害的事件屢見不鮮。
依法行政,是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環節。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黨組織必須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這就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制發的“紅頭文件”,首先要保證不能“過頭”,逾越法律“底線”。
讓“紅頭文件”不再“過頭”,就要求我們各級黨政機關和廣大黨員干部,自覺堅持憲法原則和法治精神,牢固樹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管理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各項工作。
讓“紅頭文件”不再“過頭”,就要對地方或部門發布的“紅頭文件”進行清理和規范。“法無授權,政府不得行政”。各級黨政機關要按照法定權限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任何“紅頭文件”,均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各級部門就不能擅自出臺超越自身權限的文件,更不能用“土政策”否定法律法規。任何“紅頭文件”,不得作出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決定。
讓“紅頭文件”不再“過頭”,還要規定嚴格的制發程序和制度。各級黨政機關發布“紅頭文件”,要經過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要建立監督機制,明確違規責任,對濫批亂發“過頭”的“紅頭文件”、造成公民權利受害或不良社會影響的,應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唯此,才能使“紅頭文件”的發布科學規范,也才能確保各種權力在“以人為本”的軌道上公正行使。
相關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