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啟東
“這個副局長是7月25日任命的,結果僅僅過了10天就被檢察院帶走了。”近日,一則有關東方市林業局副局長麥某剛獲任命就“出事”的消息在當地傳得沸沸揚揚,當地群眾認為,如果選拔任用干部的制度能夠再嚴格一些,就不可能出現這樣荒唐的事情。而東方市林業局及東方市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則否認了“帶病提拔”的說法,稱對麥某的推薦、考察和任命符合有關程序。(8月26日人民網)
讀罷這則消息,讓人有種哭笑不得的感覺。東方市林業局副局長麥某剛獲任命10天就被檢察院帶走了。對麥某的提拔使用,很明顯是識人不準、用人不當,是典型的“帶病提拔”。而東方市林業局及東方市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卻否認是“帶病提拔”,其目的就是推卸責任。尤其是拿“對麥某的推薦、考察和任命符合有關程序”作為理由來否認“帶病提拔”,更讓人感到可笑。
要知道,選拔任用干部必須經過推薦、考察、黨委集體討論決定、任前公示、任命等相關程序,因為這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中的硬性規定。作為推薦單位東方市林業局,尤其是單位負責人對自己推薦的干部沒有把好關,把有問題的干部向組織推薦提拔使用,當負推薦失誤的責任;作為干部考察部門的東方市委組織部,在對麥某的考察中,流于形式走過場,沒有認真去了解掌握考察對象的情況,考察失察,導致“問題干部”得到提拔,也應該負考察失職的責任。可這該負責任的部門單位為了逃避追責竟找理由來搪塞。其實,正是由于對單位負責人推薦失誤和考察人員考察失職追責不到位,也正是由于推薦失誤、考察失職的違紀成本幾乎為零,所以,才會屢屢出現干部“帶病提拔”。
試想,如果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嚴格實行責任追究,負責推薦的領導干部還會拿自己的政治前途去賭嗎?負責考察干部的工作人員還敢馬虎了事、不認真履行考察職責嗎?
可見,要杜絕干部“帶病提拔”,首先,必須嚴格按照“以德為先,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任用干部,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其次,必須嚴格按照選拔任用干部的相關程序,一個程序一個程序把好關,嚴防流于形式走過場;第三,必須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對推薦失誤、考察失職的領導干部要嚴肅處理,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只有這樣,干部剛獲任命就“出事”的事才會少發生,干部“帶病提拔”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否則,就還會有第二個、第三個麥某出現,用人導向就會出問題,干部“帶病提拔”就不可避免,就會損害黨和人民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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