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楓逸
河南省教育廳原審計處處長、財務處副處長馮哲因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去年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但記者發(fā)現(xiàn),受賄者雖入獄,多數(shù)行賄者卻未被追責。牽涉到該案的伊川縣教育局局長王瑞卿、副局長李校立等人仍擔任原職,未受到任何處罰。(11月20日《中國青年報》)
行賄和受賄本是一根藤蔓上的兩個毒瓜,但當下反腐領域,往往是“受賄者罪大惡極,行賄者罪輕一等”。根據(jù)《刑法》,受賄罪以5000元為起刑點,最高可判處死刑﹔行賄罪則以1萬元為起刑點,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據(jù)統(tǒng)計,全國每年起訴的行賄案件數(shù)不到受賄案件數(shù)的10%,行賄者大多被判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行賄所得也很少被追繳。
按說,即使一些行賄行為因數(shù)額較小、情節(jié)輕微,未達到犯罪的程度,也應該受到行政和黨紀處罰。不過,行賄者所在單位和上級紀委對此往往是睜隻眼閉隻眼。今年9月,甘肅張家川一名中學生因在網(wǎng)上發(fā)帖被刑拘,引發(fā)社會強烈關注。有網(wǎng)友意外發(fā)現(xiàn),該縣公安局局長白勇強此前在一份判決書中就已被認定存在行賄行為。此事被曝光后,“帶病在崗”的白勇強才被停職。
“問受賄不問行賄”,大抵基於三種因素。一是司法實踐對污點証人的依賴。賄賂犯罪比較隱蔽,很多都是一對一交易,司法機關為了掌握証據(jù),往往通過減輕或免於處罰,鼓勵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事實,在法庭出庭作証。二是社會同情“弱者”的情結。在一些人看來,行賄者處於弱勢地位,是潛規(guī)則的受害者,尤其單位行賄更是為集體謀利益,不應該對其嚴厲處罰。三是法院與紀檢部門銜接不暢。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由於目前沒有規(guī)定“判決書必須送達行賄者的單位及紀檢部門”,紀委就難免因“不知情”而“不處罰”。
行賄是“積極腐敗”,受賄是“消極腐敗”,“問受賄不問行賄”無異於給腐敗留后門。盡管我國不斷加大反腐力度,但貪污受賄犯罪仍呈易發(fā)多發(fā)態(tài)勢,其中貪污案件有所減少,賄賂案件明顯增多。最高檢反貪總局有關負責人曾指出,行賄行為增加的后果,絕非單一的受賄犯罪相應的增加,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也都會相應增加,“因為這些犯罪背后的真正驅動力,都與特定利益相關”。
行賄受賄同罪同罰,早已成為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眼下,我們亟待端正理念,加大對行賄的打擊力度。一方面,修改相關法律,提高量刑標準,規(guī)范行政紀律處罰,建立行賄黑名單,從而讓行賄者付出應有的代價,在社會上寸步難行。同時,司法機關要提高刑偵技術,減少對証人口供的過分依賴,以便辦理賄賂案件時不必投鼠忌器,打擊行賄和打擊受賄可以做到“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更多評論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黨員學習微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