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重南
2013年08月15日08:1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三、日本以“舊金山和約”為據侵占釣魚島非法、無效
“舊金山和約”,是1951年9月8日美國等一些國家,在排除中國等反日本法西斯戰勝國參加的情況下(蘇聯等國雖參加會議,但最后也拒絕簽字),單獨與日本簽訂的片面和約,也是美國在戰后托管沖繩的所謂“法律根據”。
“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日本對于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巖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琉璜列島)及沖之鳥礁與南鳥島置于聯合國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種建議,并對此種建議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國將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利。”日本政府挾“舊金山和約”自重,妄稱這個第三條的內容包括釣魚島在內,并在1972年3月8日公布了其“基本見解”。
日本外務省的“基本見解”,是想說明美國在戰后占領沖繩(包括釣魚島)是根據國際條約,即“舊金山和約”進行的,所以是合法的。因此,美國后來根據“歸還沖繩協定”將沖繩(包括釣魚島)“歸還”給日本也是合法的,而釣魚島等島嶼包括在“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的范圍之內,也包括在“歸還沖繩協定”的范圍之內,故釣魚島等島嶼歸屬日本也是合法的。
日本政府的“基本見解”,是完全站不住腳的。首先,“舊金山和約”本身對于中國沒有任何約束力,中國政府一開始就宣布了其非法性、無效性。中國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在1950年12月4日代表中國政府發表的聲明中指出:“對日和約的準備和擬制,如果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參加,無論其內容與結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認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關于對日和約應該如何進行,周恩來在1951年8月15日的聲明中進一步指出:“聯合國宣言規定不得單獨媾和……應由在敵國投降條款上簽字之會員國進行。”可見,中國的聲音有理有據,中國的態度非常明確:“舊金山和約”對中國來說是非法的、無效的。釣魚島從來就不屬于西南諸島,即使從非法的“舊金山和約”第三條內容看,日本也無權將釣魚島的施政權交由美國。因此,日本所謂根據“舊金山和約”將釣魚島交由美國托管的說法根本不成立。
其次,美日所謂“歸還沖繩協定”也是非法、無效的。有關沖繩歸屬的問題,應該由包括中國在內的在日本投降文件上簽字的聯合國會員國進行商定,而不能按“舊金山和約”第三條決定。因而,美國也就無權擅自將沖繩“歸還”給日本。退一步說,即使按照“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的規定,其中也沒有授權美國可以轉移這種“施政權”,特別是釣魚島的“施政權”。從這層意義上,“歸還沖繩協定”也是非法的。況且,中國政府在1971年12月30日發表嚴正聲明,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政府把臺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島等島嶼私自交給美國,美國政府片面宣布對這些島嶼擁有所謂‘施政權’,這本來就是非法的。”“現在,美、日兩國政府竟再次拿我國的釣魚島等島嶼私相授受。這種侵犯中國領土主權的行為不能不激起中國人民的極大憤慨。”“美、日兩國政府在‘歸還’沖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就是說這一協定對中國,完全是非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
日本非法侵占中國領土釣魚島的問題應按《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解決,釣魚島作為臺灣的附屬島嶼應與臺灣一并歸還中國。中日兩國之間在1972年的《聯合聲明》中規定:“日本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規定”,即日本承諾了遵守《開羅宣言》的規定和《波茨坦公告》關于日本領土限制的規定。中日兩國在邦交正常化談判時,日本首相田中角榮提起了釣魚島問題;周總理回應后,雙方按“擱置爭議”的共識和默契,進行了處理。
中日兩國對釣魚島問題的處理,應該以《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日聯合聲明》以及1972年達成的“擱置爭議”共識這條主線為法理根據,而不應以“舊金山和約”、“歸還沖繩協定”為依據。
1971年,美、日不顧中國的抗議和反對,在“歸還沖繩協定”中,又把中國領土釣魚島私相授受,交給日本管轄,并在1972年實施。這些協定和美國日本的私相授受,均完全是非法、無效的。
日本非法占據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并且一錯再錯,演出“購島”鬧劇。這是公然質疑《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國際法效力,是企圖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是嚴重挑戰戰后國際秩序的行徑。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研究員)
《 人民日報 》( 2013年08月15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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