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治”與“德治”并重
“治國無法則亂”,早在中國古代的戰國時期,就有政治家提出這樣的觀點。但是,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中國統治者往往更傾向于“仁政”?鬃诱f,仁者,人也!叭收逼鋵嵕褪侨酥,而這種人治是以道德為基礎的。
從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初,盡管中國共產黨也在領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但主要還是依靠政策來治理國家。如果將政策治理定義為一個不同于常用概念的“政治”,那么,“政治”的效果依賴于政策制定者的能力與執行政策的人的能力。很顯然,“政治”也屬于人治的范疇。政策有較高的人的主觀隨意性,容易發生變化,往往不會給出一個條分縷析的規則,彈性較大。相比較而言,法律更具有剛性。法律一經制定便不能隨意改訂,并且法律規定的條款一般較為詳細。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而對于符不符合政策的判斷往往具有較大的解釋空間。
1978年,鄧小平指出了這一現象:“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往往把領導人說的話當做‘法’,不贊成領導人說的話就叫做‘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就跟著改變!边M入80年代后,中國共產黨開始著手建立健全的國家法律體系,同時倡導黨員干部與社會各階層要“依法辦事”。 1997年,中國共產黨提出要“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思想。“依法治國”成為中國共產黨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但是,中國社會的價值觀念與西方不同。數千年的道德禮儀傳統讓西方式的法治觀念很難深入中國人的意識。在西方,往往強調“法不容情”,但在中國,人情依然是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的交往紐帶之一。因此,中國共產黨試圖以創新的思維來看待現實、解決問題。2001年,中國共產黨明確提出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的治國方略。這種以德治輔助法治的模式,既源于中國傳統的價值觀念,又是一種中國特色的制度構建。
法治是對于全社會而言的,法律既剛性又平等,摒棄了“刑不上大夫”的僥幸。德治則更多的是對執政者提出要求,以道德的說服力、勸導力與警示力來保證權力不被濫用,同時又對普通民眾起到示范作用,進而提高社會的整體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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