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的公務接待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范圍。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標準,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議價格。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條 建立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和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一起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証,並接受審計。
第二十四條 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第二十五條 招商引資等活動應當參照公務接待標準,嚴格審批,強化管理,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六條 積極推進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推進接待資源共享,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禁止黨政機關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禁止超標準裝修、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二十七條 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以社會化、市場化為方向,有序推進我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第二十八條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可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鼓勵乘坐公共交通或其他社會化提供的車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九條 保留必要的公務用車。按照保障公務、經濟實用、編制控制、規范管理的原則,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公務用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務用車的編制和購置審批管理,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的牌照發放管理。
第三十條 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違規租用社會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范圍或變相配備專車。
第三十一條 嚴格按規定報批公務用車購置。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嚴格按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全面實行公務用車加油、保險、維修的定點採購管理。
第三十二條 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上使用,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使用。領導干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干部的公務用車。
第三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與執法執勤性質內容相一致的統一標識,否則應不予登記上牌或按規定拍賣處置。
因涉密沒有噴涂統一標識的特殊工作用車,應當單獨登記,嚴格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內部集中管理、使用登記制度,並定期公開公務用車使用和運行經費情況,切實降低公務用車的運行成本。
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三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精簡會議,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內容重復、主題不明確、準備不充分的會議堅決不開,能合並的會議堅決合並,能通過發布文件、現場協調等方式部署的工作一律不安排會議。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嚴格執行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制度規定。
部門舉辦會議、活動,不得直接向本級黨委、政府領導同志報送方案或發函、致信邀請。
第三十七條 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採購定點管理。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會場布置應簡潔儉樸,工作會議一律不擺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游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培訓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
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范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游活動。
第三十九條 嚴格控制各類節會、慶典活動。未經批準,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準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收回。
第四十條 嚴格控制和規范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