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監察部今天上午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12年查辦案件工作情況。根據通報,河南省漯河市原市長呂清海,利用承攬工程、撥付工程款、職務升遷、人事調整、過節看望等時機收受賄賂1200萬元,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據1月10中國新聞社)
據報道,呂清海2011年7月9日當選為漯河市人民政府市長。但49天后,即被河南省紀委“雙規”,被人們稱為“最短命市長”。如今,呂清海去了他該去的地方。那么,誰該為這個“最短命市長”買單呢?
從呂清海的履歷上看,他是省管干部。既是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又是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并曾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他在擔任中國神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書記、副廳長時,就存在很多問題,上下都有反映,可不僅沒有受到處理,反而還被提名當選了漯河市市長。河南省有關黨組織和領導,是不是應該擔負失察之責?
近幾年,為保證黨的干部政策正確貫徹執行,防止用人上發生失察失誤的問題,從中央到地方,出臺了很多提拔任用干部責任追究的規定。但在落實過程中總存在走調變樣的問題。特別是一些高級領導干部,由于私心雜念作怪,選拔干部搶著推薦“自己”的人,壯大“自己”的勢力。很少考慮被推薦對象是否合格,是否會出現問題。而一旦被推薦的人東窗事發落馬,他則把責任推得一干二凈。這種投機取巧的心理不僅嚴重地敗壞了黨風政風,而且嚴重地影響了干部隊伍建設健康發展。河南省有關黨組織和領導,會不會也這樣推卸責任?
規章制度是對人們的行為規范。要確保提拔任用干部責任追究制度落實不走樣,筆者認為,除了要落實好中央規定的“四項監督制度”外,還要完善配套措施。首先,應堅持干部任用記實制度。要詳細記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各環節的運作過程,為落實“誰推薦、誰提名、出了問題誰負責”的規定打好基礎。其次,應完善干部選拔任用舉報制度。建立嚴格的舉報登記、立案、督辦、查處、結案上報等制度,嚴肅查處群眾舉報的問題,防止干部帶“病”提拔。再次,擴大民主評議監督的范圍。認真落實群眾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推薦權、監督權、評議權和知情權,確保被選拔對象全面“健康”。只有這樣,才能防止把“最短命市長”這樣的干部推上更高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