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推進年度重點改革
2013年改革重點工作是,深入推進行政體制改革,加快推進財稅、金融、投資、價格等領域改革,積極推動民生保障、城鎮化和統籌城鄉相關改革。
(一)行政體制改革。
1.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完成新組建部門“三定”規定制定和相關部門“三定”規定修訂工作。組織推進地方行政體制改革,研究制定關于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意見。(中央編辦牽頭)
2.簡政放權,下決心減少審批事項。抓緊清理、分批取消和下放投資項目審批、生產經營活動和資質資格許可等事項,對確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相關手續。嚴格控制新增審批項目。(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制辦等負責)
3.創新政府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加快出臺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推動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出臺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方案。改革工商登記和社會組織登記制度。深化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財政部、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工商總局、國管局等負責)
(二)財稅體制改革。
4.完善財政預算制度,推動建立公開、透明、規范、完整的預算體制。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減少、合并一批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財政部牽頭)
5.擴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擇機將鐵路運輸和郵電通信等行業納入試點范圍。合理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和稅率,將部分嚴重污染環境、過度消耗資源的產品等納入征稅范圍。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負責)
6.將資源稅從價計征范圍擴大到煤炭等應稅品目,清理煤炭開采和銷售中的相關收費基金。開展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等負責)
7.建立健全覆蓋全部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收益分享制度。落實和完善對成長型、科技型、外向型小微企業的財稅支持政策。(財政部、國資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等負責)
(三)金融體制改革。
8.穩步推進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逐步擴大存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建立健全市場基準利率體系。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市場供求在匯率形成中的基礎性作用。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建立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境外投資制度,研究推動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負責)
9.完善場外股權交易市場業務規則體系,擴大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試點范圍。健全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政策體系。推進煤炭、鐵礦石、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貨和國債期貨市場建設。(證監會、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能源局等負責)
10.推進制定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經營失敗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形成有效的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機制。加快和規范發展民營金融機構和面向小微企業、“三農”的中小金融機構。(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等負責)
(四)投融資體制改革。
11.抓緊清理有礙公平競爭的政策法規,推動民間資本有效進入金融、能源、鐵路、電信等領域。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的原則,制定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法制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能源局等負責)
12.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建立公益性運輸補償制度、經營性鐵路合理定價機制,為社會資本進入鐵路領域創造條件。支線鐵路、城際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所有權、經營權率先向社會資本開放,通過股權置換等形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既有干線鐵路。(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鐵路局等負責)
(五)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
13.推進電價改革,簡化銷售電價分類,擴大工商業用電同價實施范圍,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和水電、核電上網價格形成機制。推進全國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逐步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系。推進大用戶直購電和售電側電力體制改革試點。(發展改革委牽頭)
14.在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綜合考慮資源節約利用和環境保護等因素,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電、用水、用氣等階梯價格制度。(發展改革委牽頭)
(六)基本民生保障制度改革。
15.整體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整合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職能,逐步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健全全民醫保體系。研究制定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有序推進公租房、廉租房并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中央編辦、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負責)
16.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援助、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等制度,健全并落實社會救助標準與物價漲幅掛鉤的機制。整合社會救助資源,逐步形成保障特困群體基本生存權利和人格尊嚴的長效保底機制。(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等負責)
17.建立最嚴格的覆蓋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部門間、區域間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聯動機制。完善食品藥品質量標準和安全準入制度。加強基層監管能力建設。充分發揮群眾監督、輿論監督作用,全面落實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機制。建立實施黑名單制度,形成有效的行業自律機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牽頭)
18.建立健全最嚴格的環境保護監管制度和規范科學的生態補償制度。建立區域間環境治理聯動和合作機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制定加強大氣、水、農村(土壤)污染防治的綜合性政策措施。深入推進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研究建立全國排污權、碳排放交易市場,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制定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研究制定生態補償條例。(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林業局等負責)
(七)城鎮化和統籌城鄉相關改革。
19.研究制定城鎮化發展規劃。以增強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吸納就業、人口集聚功能為重點,開展中小城市綜合改革試點。優化行政層級和行政區劃。實施好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有序推進城鄉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一體化,創新城鄉社會管理體制。(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農業部等負責)
20.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轉移人口情況,分類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統籌推進相關公共服務、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將基本公共服務逐步覆蓋到符合條件的常住人口。(公安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教育部、民政部、農業部、法制辦等負責)
21.積極穩妥推進土地管理制度、投融資體制等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改革,調研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完善地方債務風險控制措施,規范發展債券、股權、信托等投融資方式,健全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項目的政策和相關機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負責)
22.建立健全農村產權確權、登記、頒證制度。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開展國有林場改革試點。研究提出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探索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財政部、水利部、林業局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