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鐵路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司(外事司)。
承擔機關日常運轉、政務公開、新聞發布、財務和資產管理、離退休干部等工作。組織監測分析鐵路運行情況,組織開展鐵路行業統計工作。承擔國際、港澳臺地區交流合作事務及外事工作。
(二)科技與法制司。
組織擬訂鐵路技術標準,承擔鐵路技術監督工作,推動鐵路科技創新。組織起草鐵路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參與研究鐵路發展規劃、政策和體制改革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安全監察司。
研究分析鐵路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建議。組織擬訂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鐵路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指導、監督鐵路行政執法工作。
(四)運輸監督管理司。
組織監督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服務質量、鐵路企業承擔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任務情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鐵路運輸有關行政許可并承擔相應責任,組織擬訂規范鐵路運輸市場秩序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
(五)工程監督管理司。
組織擬訂規范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監督鐵路工程質量安全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工作。
(六)設備監督管理司。
組織監督鐵路設備產品質量安全,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等行政許可并承擔相應責任。
(七)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等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鐵路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各1名,司局領導職數2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五、其他事項
(一)涉及鐵路監督管理的規章由國家鐵路局起草并提請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交通運輸部發布。
(二)國家鐵路局設立沈陽、上海、廣州、成都、武漢、西安、蘭州7個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鐵路監督管理工作,行政編制350名,領導職數按1正2副配備。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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