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曉宏
2013年04月26日08:5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適用對象是嚴重精神障礙者
確診一名住院病人,需經過兩道程序:門診醫生確診;住院前再由經治醫生復診。承擔責任的應該是最終給出確診結論的經治醫生
11年前的一個中午,知名行為藝術家楊志超為了完成體驗、觀察精神病醫院的行為藝術,主動來到一家精神病醫院。醫生在聽完楊長期不上班和曾經自殺等經歷后,毫不懷疑地將他列入精神病人的行列,病癥是“抑郁癥”。從確診到被安排入院,歷時不足2小時。
“以往精神病院的強制收治沒有門檻,輕微精神病人都可以被收治。”黃雪濤介紹,即將實施的《精神衛生法》規定,非自愿住院治療的前提,是就診者患有嚴重精神障礙。
黃雪濤舉了一個例子。一個月前,劉某因懷疑妻子王女士有外遇,與其發生激烈爭吵,并動手打她。王女士于是打電話給某精神病醫院急診科。該院隨即派護工將劉某強制綁進醫院封閉病房,住院治療,并強制他服用抗精神病藥物。近日,劉某病情緩解出院,立刻將該精神病院告上法院。
“本案劉某入院時,醫院沒有確診他是否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強制其住院治療缺乏法律依據。”黃雪濤說。
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精神衛生中心常務副主任馬弘介紹,精神衛生法所稱的“嚴重精神障礙”,包括精神分裂癥、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癲癇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礙、雙向情感障礙、精神發育遲滯等6種精神障礙。
美國一所大學心理學系曾經做過這樣一個實驗。一些學生自愿去各地裝精神病,并看精神病院是否收診。70%的精神病院都收診了,然后學生們再解釋自己是裝的,請求做精神鑒定并出院,但仍有10%的學生沒有通過鑒定,繼續被醫院留下“醫治”,直到學校開出證明,證明他們是參加實驗的志愿者,醫院才最終放人。
“這個實驗很值得深思。”馬弘說,我國1億多精神障礙者中,約1600萬人患有嚴重精神障礙。為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精神衛生法》規定,確診一個住院病人,需經過兩道程序:門診醫生確診;住院前再由經治醫生復診。門診醫生確診的步驟主要為詢問陪同人員患者的相關情況,在陪同人員離場后,單獨與病患進行溝通。如果發生門診醫生誤將健康者診斷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情況,還有復診環節把關,承擔責任的應該是最終給出確診結論的經治醫生。
在非自愿住院治療程序中,《精神衛生法》還規定了再次診斷和醫學鑒定制度、醫療機構的檢查評估制度、衛生行政部門定期檢查制度及對當事人的司法救濟,以保證公民合法權益不因濫用非自愿治療受到侵害。
應采取“無害則無非自愿”標準
對于危險指向自身的嚴重精神障礙者,決定其非自愿住院治療的主體是監護人。在法律上,危害他人的嚴重精神障礙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療決定權交給醫院
最近兩個月,張斌發現妻子王媛疑神疑鬼,總認為同事背后說她壞話、要害她,夜間睡眠差,于是送她到某醫院精神科檢查。醫生會診后確診王媛患有精神分裂癥,張斌即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王媛遂被醫院收入精神科封閉病房。治療一個月出院后,王媛將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介紹,我國非自愿住院的比例明顯高于發達國家,曾高達70%以上。精神衛生法頒布前,一旦患者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等嚴重精神障礙,如果患者不愿在門診治療,或在門診治療存在風險,且有足夠經濟來源,此時一般不需要征求患者同意,只需家屬或監護人簽署知情同意書即可強制患者入封閉式精神病院。住院期間,醫生同樣不需要征求患者同意,就可以強制患者食用精神類藥物。
“醫院采取國內通行的這種習慣做法,已經不符合精神衛生法的規定。” 黃雪濤說,我國精神衛生法對強制住院治療,采取“無害則無非自愿”的標準。嚴重精神障礙者同時符合兩種情形之一,方可采取非自愿住院:一是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二是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
“王媛雖是嚴重精神障礙者,但她沒有傷害他人,也沒有自傷,不應該強制收治。”黃雪濤表示,精神衛生法在充分考慮我國學習法律體制和文化背景的基礎上,對社會公眾和精神障礙者權利之間作了較好的平衡。
“對于危險指向自身的嚴重精神障礙者,決定其非自愿住院治療的主體是監護人。” 黃雪濤解釋,危害他人的嚴重精神障礙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療決定權,法律上交給醫院。監護人處于法律要求的“應當同意”的地位;公安機關則處于“協助”醫院對當事人實施非自愿住院治療,以及“協助”追回擅自脫離醫院的患者的地位;單位、居委會和村委會處于可以在特殊情況下代替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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