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選拔程序
按公開報名、資格審查、統一考試、組織考察、決定任用的方法程序進行選拔。
1、 報名和資格審查
報名工作由市公選辦統一組織。資格審查合格的,發
給準考通知。
經資格審查,每個領導職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數比例低于10∶1的,報考人員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改報其它職位,經改報后仍不足10:1的,該職位不開考或核減招考計劃數。
2、 筆試
筆試依據《黨政領導干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命題,全市統一組織,采用閉卷方式進行。市管領導職位筆試實行一職一卷,鄉鎮街道職位按城區和縣(市)分別出卷,主要測試報考者運用理論、知識和方法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市管領導職位,根據筆試成績,每個職位從高分到低分以1:8的比例確定面試人員。
區、縣(市)鄉鎮街道職位,根據筆試成績,每個職位從高分到低分以1:5的比例確定面試人員。
3、實地調研
組織市管領導職位入圍面試人員進行實地調研,撰寫調研報告。其他職位不進行實地調研。
4、面試
市管領導職位面試由市委組織部統一組織。區、縣(市)鄉鎮街道職位由各區、縣(市)分別組織。面試注重對報考者能力素質、個性特征和職位適應程度等方面的測試了解。
5、組織考察
市管領導職位,根據個人經歷業績評價分10%、筆試成績30%、面試成績60%(含實地調研)的比例確定每個面試人員的綜合成績。每個職位根據綜合成績的排名,從高分到低分以1:3的比例確定考察人選。
區、縣(市)鄉鎮街道職位,根據個人經歷業績評價分10%、筆試成績30%、面試成績60%的比例確定每個面試人員的綜合成績。每個職位根據綜合成績的排名,從高分到低分以1:3的比例確定考察人選。
市管領導職位由市委組織部負責組織考察;區、縣(市)鄉鎮街道職位由各區、縣(市)負責組織考察。考察突出德的考核,注重實績和群眾公認。
6、決定任用
市管領導職位,綜合干部考試和考察情況,由市委研究決定擬任人選。區、縣(市)鄉鎮街道職位,由所在區、縣(市)黨委研究決定擬任人選。擬任人選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后未發現影響任用問題的,辦理任職手續,并向社會公布選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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