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促進民營礦業發展,健全礦業領域市場體系
──學習十八大報告體會
三、以十八大精神為統領,促進民營礦業的健康發展
1. 在法律層面上給市場主體以平等的競爭地位
平等對待國有和民營等各類礦山企業,民營礦山企業為國民經濟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是礦產資源開發的重要力量,應當按照 十八大“鼓勵、支持和引導”的精神,在《礦產資源法》修改中、在相關的配套法規中得到體現。
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在治亂、治散、治本方面產生了積極的作用,利於實現資源的統一規劃、合理有序開採﹔有利於加快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促進礦山企業合理、科學、有效的集約化經營。但是,“治理整頓”和“資源開發整合”應當克服一種傾向:治理整頓和整合的對象就是以從事中小型礦開採的民營礦業。在一些人眼裡,民營礦業是亂採濫挖的代名詞,有的省市在治理整頓中關閉的礦山幾乎是清一色的民營礦業。讓民營礦業企業看不到發展的前景,產生短期行為,不利於民營礦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政府在制定關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政策時,不能歧視民營礦業,而應當一視同仁,給市場主體以平等的競爭地位,以投資主體綜合資?質為條件,通過市場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
2. 嚴格準入規制,加強民營礦業的監督、服務
民營礦業除部分規模經營的企業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經營實力外,多數處於點多、分散、技術力量較弱、資源利用程度較低的狀況。因此,對其進行嚴格的管理和規范,是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促進民營礦業健康發展的必要措施。
(1) 市場準入。對從事礦產資源開採的企業從資源、資金、技術、安全、環保等方面做出限定,尤其突出技術方面的要求。從探礦權的取得到採礦權的取得都應當嚴格技術方面的要求。嚴格準入制度,抬高技術門檻。
(2) 監督管理。改變重發証,輕監督的思想。從組織上保証監督管理工作的質量。應當安排技術業務強、懂管理、執法意識強、責任心強的人員從事資源管理工作。改變非專業人員從事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狀況。
(3) 服務與指導。要把監督、執法與指導、服務並重,發揮民營礦業的優勢,對民營礦業的劣勢要想方設法進行指導和幫助。包括技術人員、安全人員的培訓,採礦技術、環保技術的扶持推廣,生產施工環境的改善等等,政府應提供多方面的服務。
3.保護民營礦業財產的合法性
十八大報告中提出,非公有制經濟“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對於民營礦業來講,保護私有財產是至關重要的。長期的計劃經濟形成了政府按行政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習慣,往往根據自身的需要去理解法律,以公共利益為借口,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剝奪民營礦業企業的經營權甚至所有權,使民營礦業的財產權受到侵害。我國《物權法》已將探礦權、採礦權列為用益物權,應當受到保護。應當扼制以治理整頓和礦業權整合為借口,隨意取消或剝奪民營企業礦業權的現象。
4.慎用停業和關閉
停業和關閉屬於行政征收或征用,在現實中我們用的很隨意、很普遍。對民營礦業停業整頓或者勒令關閉,是對民營礦業財產權的限制,它要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為了維護其它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對民營礦業停業整頓或者勒令關閉時,政府要確認由於該民營礦業企業的存在影響了國家資源戰略或整體開發效益或社會安全,或者侵害了其他礦山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為了政府自身的利益或某些行業內利益集團的利益去關停民營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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