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當如何防范冤假錯案
一段時期以來,相繼出現的刑事冤假錯案給人民法院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如不妥為應對,將嚴重制約刑事審判工作的發展,已經到了必須下決心的時候。錯案一經發現,惟有依法及時糾正、匡扶正義,方能讓民眾對國家法治樹立起信心。同時,相比較錯案的糾正,我們必須要更加重視“防患於未然”,要做“事前諸葛亮”,使潛在的可能發生的冤假錯案無法形成。堅決守住防范冤假錯案的底線,不僅是我們刑事審判部門和法官應盡的職責,也是由於司法審判的最終判斷性質所決定的。
審判是訴訟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刑事審判生殺予奪,事關公民的名譽、財產、自由乃至生命,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堅持依法公正審判,防止發生冤假錯案,是我們必須堅守的底線。習近平總書記指示我們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周強院長要求各級法院緊緊圍繞這個目標,發揚優良傳統,勇於改革創新,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刑事法官有責任認真落實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審理每一個刑事案件,及時準確查明事實,正確應用法律,依法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確保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事實、法律和時間的檢驗。如果辦了冤假錯案,公平正義就蕩然無存,司法的公正和權威也必將喪失殆盡。因此,防范冤假錯案的發生是我們守護司法公平正義底線的末端,我們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將冤假錯案堵在司法審判的大門之外,給黨、給人民、給憲法和法律一個交代。
古今中外,冤假錯案都難完全根除。冤假錯案的發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認識錯誤者有之,能力不強者有之,技術落后者有之。在當今中國政治清明、能力增強、技術進步的社會條件下,因上述原因導致的冤假錯案概率越來越小。縱觀已發現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錯案的形成主要與司法作風不正、工作馬虎、責任心不強以及追求不正確的政績觀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有很大關系。
現實的情況是,受訴法院面臨一些事實不清、証據不足、存在合理懷疑、內心不確信的案件,特別是對存在非法証據的案件,法院在放與不放、判與不判、輕判與重判的問題上往往面臨巨大的壓力。應當說,現在我們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趙作海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案,審判法院在當時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說是功大於過的,否則人頭早已落地了。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干預和壓力,法院對這類案件能夠堅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已屬不易。同時我們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法院雖在防止錯殺上是有功的,但客觀而言在錯判上又是有過的,畢竟這種留有余地的判決,不僅嚴重違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則,而且經不起事實與法律的檢驗,最終將會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動的地位。冤假錯案一旦坐實,法院幾乎面臨千夫所指,此時任何的解釋和說明都是蒼白無力、無濟於事的。
對如何防范冤假錯案,我有以下幾點思考:
第一,充分認識冤假錯案的嚴重危害性。冤假錯案的影響絕不限於個案,其對社會生活方方面面所產生的危害不容低估。一是對當事人的傷害。一個冤假錯案就會毀掉一個家庭、毀掉一個人的一生,是任何賠償、補償都無法彌補的。二是對司法形象與司法權威的傷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終是要靠案件質量說話的,出了一個冤假錯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會付諸東流,多少成績和貢獻也都將化為烏有。三是對社會公眾對法律和法治信仰的傷害。雖然古今中外都難以完全避免冤假錯案,但中國公眾的普遍認知是司法應當絕對正確、公正無偏。因此,冤假錯案一旦發生,就會極大地動搖公眾的法治信念。四是對辦案法官的傷害。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錯案是極為罕見的,在我國現實情況下,冤假錯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棄原則或者是工作馬虎失職的結果。在西方,法官與公正是同義詞,我們也認為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義的守護者,而如果守護者變成了加害者,其職業恥辱感是一輩子都洗刷不掉的。
第二,充分認識冤假錯案發生的現實可能性。排除“文革”期間那種人為制造冤假錯案的情況,由於人的認識的局限性、技術發展水平的相對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許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冤假錯案的發生仍然存在極大的可能性,或者說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發生。“不怕一萬,就怕萬一”。這個萬一,既可能發生在此時,也可能發生在彼時,既可能發生在此地,也可能發生在彼地。特別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無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樹立的情況下,冤假錯案發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說還比較大。對此,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同時在思想上要進一步強化防范冤假錯案的意識,要像防范洪水猛獸一樣來防范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錯放一個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來,錯判一個無辜的公民,特別是錯殺了一個人,天就塌下來了。
第三,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錯案。從現在已發現的冤假錯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規定,或者公然違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我曾經在多個場合都講過程序公正優先的問題,為什麼要反復講呢?強調程序公正優先,不是說程序公正比實體公正更重要,而是說要高度重視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從一個案件的處理過程看,客觀上程序公正是先於實體公正而存在的,更為重要的是,程序公正作為一種“看得見的正義”,對於人格尊嚴的保障、訴訟的公開、透明、民主以及裁判的終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都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而且從根本上講,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備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為防范冤假錯案提供制度保障。比如說,指控的証據不足以証明有罪,就應當依法宣告無罪﹔查明認定存在非法証據,就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在適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懷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實、証據上凡存在合理懷疑者,堅決不適用死刑。現在制度規定應當說比較完善了,關鍵看我們敢不敢於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於堅持原則。這不僅僅是個法律職業素養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品質問題。同時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我們法院和法官真正的護身符、保護神。如果我們放棄原則,冤假錯案一旦鑄成,沒有誰能夠救得了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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