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晨雨
2016年12月13日09:38 來源:中國青年報
面對公權力的侵害,如果在國家法律上都得不到支持,不僅公民的權益無法彌補,更無從體現公平正義,也會連累司法機關的威信,更與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相去甚遠。
-----------------------------------------------
還記得那些冤假錯案嗎?平反塵埃落定之后,就該輪到國家賠償了。這些年,賠償金額“水漲船高”,如云南巧家投毒案賠償173萬元,內蒙古呼格案賠償205萬元,浙江張高平叔侄案賠償266萬……還能有更高的嗎?如從申請金額看,日前由江先路親屬提出的2.3億元,無人能出其右。
數年前,福建人江先路投入近3億元,在廈門市創立東妮婭會所。2012年4月6日,他卷入一場租賃糾紛引發的沖突,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被警方刑拘。其后,企業倒閉、資金崩盤、數百名員工失業,江和妻子名下近2億元資產被法院凍結拍賣、變賣,以償還貸款和債務。
然而,這還不是最慘的。2015年11月,廈門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江先路無罪。之前,在看守所被關456天的江先路,已被確診為肺癌晚期。硬憋著一口氣的他,在洗白冤屈半年后病逝,留下仍未解決的上億元債務。2016年10月20日,江先路親屬向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提出“天價”國家賠償申請,并得到了正式受理。
先不管這個申請金額算不算“天價”,究竟離不離譜,單從法律程序上看,這種公民申請行為合法合規,也無可厚非。國家賠償因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引起,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因為國家機關的司法行為,江先路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客觀損害,作為拿到無罪判決的受害人,就有依照國家賠償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因為江先路已經去世,其親屬自然可以代為申請。
實踐中,江先路親屬申請國家賠償,主要可分為人身和財產兩個方面。首先是侵犯人身自由方面的損害賠償,江被錯誤羈押456天,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16日下發的通知,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242.30元,這部分的金額應在11萬左右,即便能加上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也與申請的賠償金2.3億元相距甚遠。
就江先路親屬而言,申請財產賠償應是當仁不讓的“大頭”。根據報道,江先路被錯誤羈押后,企業被迫倒閉,債權人上門索債,訴諸法院求償,導致“多套房產等近2億元資產被低價拍賣、變賣”。盡管國家賠償法中規定,“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但問題是,這個拍賣或變賣應是與此案有直接關聯,而原有債權債務關系所導致的司法拍賣與變賣,并不能歸入此列“得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6條,似乎還可以找到一條“求償”依據,就是“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但一般認為,直接損失是已經取得財物的損失,間接損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回看江先路的坎坷遭遇,所辦企業倒閉,蒙受巨額經濟損失,盡管與他被錯誤羈押有關,但嚴格意義上來說,這大部分的財產損失,仍屬于可得利益上的“間接損失”。“吃了官司”后,企業本身受損并不大,主要是經營活動受限。如此,在司法實踐中,就很難得到有力支持。
問題是,因為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江先路不僅在人身自由上受到損害,而且經濟上蒙受巨額損失,是不爭的事實。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面對公權力的侵害,如果在國家法律上都得不到支持,不僅公民的權益無法彌補,更無從體現公平正義,也會連累司法機關的威信,更與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相去甚遠。
賠償有名,正義無價。在公民蒙受的冤屈面前,再“天價”的國家賠償,都是黯然無光的。更何況,目前我們的國家賠償,還僅是“彌補性賠償”,而不是通行的“懲罰性補償”。為“后事之師”計,立法者應通過直接立法或司法解釋等形式,對國家賠償法36條作出修改,規定無論直接損失或間接損失,都應給予經濟賠償,不讓受害人再受委屈。
當然,職能機關在依法賠償的同時,也應深刻反省“源頭”、堵塞漏洞,并按照“終身追責”的原則,查處造成冤假錯案的責任人員。如此,“天價”賠償的學費才不會白交。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