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恒順
2016年12月08日08:39 來源:京華時報
不管出于哪一種原因,都是違反環保法規定的行為。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都應當及時開展相應監督活動,督促地方政府嚴格履行法定義務,保證其不再繼續犯錯。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環保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然而據報道,雖然本年度即將結束,全國竟還有超三分之一的省級政府未依法作此報告。
要求政府持續地向人大報告某一方面的工作,其根本目標是通過人大的監督,推動法律能夠切實得以貫徹實施。因為,工作沒有成效,年度報告就可能難以在人大順利“過關”。只有通過這種壓力,環保之類的“老大難”問題也才可能逐漸解決。
既然法律對縣級以上政府提出了明確要求,那就屬于強制性義務,必須得到執行。而之所以現實骨感,不外乎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法治意識不強,一些地方政府的負責人沒有認識到法律規定的這一義務,而本地環保部門也沒有提醒本級政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這一義務;二是雖然知道應當履行報告義務,但因為環境狀況沒有明顯改善甚至更加惡化,環境保護目標沒有完成,感覺沒法向人大報告,只好奉行“拖字訣”。而不管出于哪一種原因,都是違反環保法規定的行為。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都應當視情況,依照憲法、組織法和監督法的規定,及時開展相應監督活動,督促地方政府嚴格履行法定義務,保證其不再繼續犯錯。
從長遠來看,要預防和杜絕類似問題,當從三個方面努力。
其一,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統籌協調。一般來說,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每年都會依照監督法的規定,制定年度監督計劃。今后,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擬定年度監督計劃時,要加強和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確保將聽取政府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報告列入年度監督計劃,并明確具體聽取報告的時間和責任部門等。只有列入年度計劃,才能督促政府按時報告。
其二,要加大法律實施監督力度。對于應當報告而不報告的,要依據監督法等法律,對政府及相關部門啟動相應的監督程序,必要時可以啟用撤職、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程序,督促政府及時報告。對于報告了但人大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不滿意的,要加大跟蹤監督力度,督促政府整改,避免監督“水過地皮濕”。必要時,還可開展滿意度測評,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政府提交的報告進行滿意度表決。
第三,還可以考慮完善法律的相關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按時向同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環保工作。在向人大或者常委會報告環保工作完成情況時,要同時報告督促下級政府依法履行報告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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