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霞
2016年08月29日16:22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對于提升資金使用效率、滿足多元化需求、提高服務質量等,無疑是一種創新之舉。遺憾的是,有些地方把這事理解偏了,認為事情一“脫”手也就沒責任,甚至抱著服務“外包”就萬事大吉的心態,既不監督委托單位,也不重視群眾反饋。(8月28日《人民日報》)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就是指政府將原來由政府直接舉辦的、為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務的事項交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來完成,這是一種“政府承擔、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評估兌現”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可以說,政府通過“外包”的方式,將部分公共服務“轉移”到市場中,是構建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趨勢,也是實現“服務型政府”和“小政府”兩者之間有效融合的重要途徑。這樣既能保證政府是社會的“最大服務者”,同時也能協調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最大限度的激發市場活力。
從政府部門角度來看,通過“外包”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減少財政支出、提高服務質量,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就可以一“包”了之,甚至把政府公共服務“外包”當成“甩包袱”。只要有人或者企業在承擔著這項工作,自己就可以“松口氣”,對工作不聞不問,這是典型的“懶政”思維。像公廁維護、道路保潔、養老服務等這些“外包”的公共服務,有些地方政府部門簡單的當起了“甩手掌柜”,缺乏必要的監督檢查,導致公共服務不到位,引起了公眾的不滿情緒。
誠然,政府公共服務“外包”作為一種新的服務模式,在其發展初期階段會產生或者遇到一些新的問題,諸如外包形式比較單一、缺乏專業化的評估體系、社會工作人員能力素質不足等。但是作為政府不能對這些問題視而不見,而是要明確自己在“外包”過程中的位置——公共服務的主要承擔者、重要監管者。否則,一旦自身定位出現偏差,就會影響“外包”公共服務的質量,還有可能引發腐敗問題,違背政府“外包”的初衷。
政府公共服務“外包”,是服務方式的創新,而不是責任的轉移。政府在促進公共服務外包的過程中,首先要先處理好政府和社會企業的關系,既要保證社會企業在經營管理上的獨立性,又要保證對社會企業適度的監管。通過政府部門適度的監督和調控,保證社會企業能夠為公眾提供更多、更好、更滿意的服務,不偏離公共服務的“服務”這一正軌。
政府公共服務“外包”是對公共服務體制的破冰嘗試,但是“外包”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因此,在政府在“外包”的過程中不能盲目,要合理劃分公共服務“外包”的領域,實行有限“外包”,不能“外包”的堅決不能實行“外包”。同時,還要積極推動公共服務外包的多元化,引入競爭模式,嚴格外包資格審查,選擇信譽好、管理強、專業服務人才充足的社會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來承擔公共服務。最終建立起與我國國情相適應、具有我國特色的公共服務外包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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