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恒順
對本已基本完成的職稱評聘“推倒重來”,不管目的是什么,都只能反映一個事實:權力有點“任性”,有關人員法治水平和意識需要提高。
2015年度吉林全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聘工作去年底基本完成,在市、縣審批完畢,等待省里確認、發證之際,省人社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與教育廳人事處卻聯合下發文件,要求重新啟動評聘工作,而且將增加答辯考核、擇優評聘制度等環節,淘汰率為30%—50%。
首先必須說明,吉林省此前開展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評聘工作,是嚴格依照省政府的文件進行的,在評聘工作開展期間該文件并未廢止。在此情況下,吉林省人社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與教育廳人事處聯合發文,要求對本已基本完成的職稱評聘“推倒重來”,不管目的是什么,都只能反映一個事實:權力有點“任性”,有關人員法治水平和意識需要提高。
行政法上有一項重要原則,叫作信賴保護原則。依據該原則,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和公定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廢止或改變。作為大陸法系行政法的最重要原則之一,其在保障人權、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持法的安定性、實現實質法治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早在2003年,我國行政許可法就確認了這一原則。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再次強調了這一原則: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吉林省此次教師職稱評定已經基本完成,其前期工作不能隨意廢止,那些評上了職稱的教師的利益雖未到手,但按慣例是可以預期的。把教師職稱評定工作推倒重來,而不是在原來工作的基礎上進行一些補充完善,與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悖,也有違信賴保護的理念。
雖然吉林省人社廳工作人員聲稱此舉是要率先落實人社部文件,但依法行政的紅線在任何時候都不應逾越。
按照相關規定,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廣泛聽取意見,與利害關系人進行充分溝通,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先送請有關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所以,當涉及數萬教師的切身利益,甚至有“朝令夕改”嫌疑而且導致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費,但吉林省人社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與教育廳人事處聯合下發文件前,不妨充分聽取廣大教師的意見,認真地進行合法性審查。而受到影響的教師可以依法申請撤銷這一文件,省人大、省政府也可以依法啟動規范性文件監督和審查程序。如果確有違法或者不當之處,應當盡快予以撤銷或者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