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滔
缺乏監督的權力容易導致腐敗。基層“蒼蠅”的腐敗窩案串案,再次驗證了這一道理。一旦失去有效監管,“小蒼蠅”貪腐起來便得心應手
日前,中央紀委監察部網再次發布大數據。大數據顯示,一些基層黨員干部相互勾結的情形并不鮮見,窩案串案多發。通報的979起問題中,涉及窩案串案的共133起,處理389人。此類問題違紀違法主體一般是基層單位領導班子中兩人或兩人以上形成的“利益共同體”(1月12日新華網)。
近年來,在各地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腐敗案件中,往往是“拔出蘿卜帶出泥”,查辦一件,帶出一窩,牽出一串,甚至有的部門整個領導班子幾乎被一鍋端掉。窩案串案遍及很多行業,尤其是在與群眾關系密切的農經、建設等領域更是時有發生,并呈現小官涉貪明顯、窩案串案嚴重、貪污侵吞突出、發案環節集中的新特點。他們中有的內外勾結,一轉手公財民利便落入私人腰包;有的上行下效,認為法不責眾,“你撈我也撈”……
這些窩案串案成因何在?一方面是因為這些部門或系統,壟斷了一定的公共資源,不是有權就是有錢,特別是近年來國家和地方各級財政推出了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對農村投入不斷增加,下撥到基層的涉農資金涉及面廣、資金量大,這成了一些人眼中的“香餑餑”,對利益的過度貪戀導致集體淪陷;另一方面,一些涉案人員常常會有“人越多、越安全”的思想,企圖通過所謂的集體決策、法不責眾分散責任以逃避懲罰,于是掌權的、簽字的、管賬的都有份兒;還有些人總認為天塌下來有“帶頭大哥”頂著,自己只是小角色,也不會受到太重的處分。
缺乏監督的權力容易導致腐敗。基層的腐敗窩案串案多發,再次驗證了這一道理:一旦失去有效監管,“小蒼蠅”貪腐起來便得心應手,而大量的“蒼蠅”官官相護、狼狽為奸,危害性照樣不亞于“老虎”。如江西省南昌縣查處的富山鄉鄉村兩級干部利用職務之便受賄、貪污新農村建設資金、騙取國家補償資金的窩案串案中,共涉及違紀違法人員38名,涉案金額達二百六十余萬元。貴州六盤水醫藥購銷領域腐敗窩案中,涉案國家工作人員有84人,其中75人為科級以下黨員干部和一般國家工作人員,涉案總金額一千七百五十余萬元。
據統計,村干部、部門單位科員等科級及科級以下干部群體,作為權力金字塔最底層占據了整個公務員群體近90%。他們是國家政策、方針、路線的具體執行者,直接面對一線群眾。相對于省部級以上的“老虎”和縣處級以上的“狐貍”,科級及以下的“蚊蠅”危害同樣很大。不但給國家和集體財產造成了損失,而且損害了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然而,在監督管理上,有些地方把精力集中在查辦大案要案上,對“蚊蠅腐敗”往往是管得著,卻看不見,認為一點小事睜只眼閉只眼算了。或是處罰力度不夠,出現問題往往選擇捂蓋子或是內部從輕處理,這在無形中更加助長了“蚊蠅”們的囂張氣焰。
基層窩案串案事關公眾切身利益,關乎反腐長遠大計,所以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基層窩案串案多發的教訓表明,治理基層窩案串案,僅靠貪官的自省、自律抑制對金錢的欲望,只會是一廂情愿的幻想。“老虎”要打、“蒼蠅”更要打,否則,也會“養蠅成虎”“養蠅為患”。
紀檢監察部門必須履行好監督責任,對于群眾身邊的群蠅式腐敗,主動出擊,發現苗頭深挖嚴查,一查到底,挖窩提串,不給腐敗留下一點可以燎原的星星之火。只有抓早抓小,從小打起,從嚴執紀,從嚴懲處,持續不斷地猛打下去,“蒼蠅”才有可能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