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全
面對司法實踐中時有發生的虛假訴訟,進一步完善刑法和民訴法的相關規定,是依法全方位懲治虛假訴訟必不可少的前置條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開審理了一起借款糾紛上訴案,當庭認定上訴人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訴人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構成虛假訴訟,在駁回上訴請求的同時,法庭對兩當事人各罰款50萬元。據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認定并依法懲處的第一起虛假民事訴訟案(11月16日《人民法院報》)。
虛假訴訟一旦得逞,始作俑者就可以順理成章地規避本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取得不當利益,損害相對權利主體的實際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此舉不但擾亂司法秩序,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尤其是形成以假亂真的誤導作用,危害巨大,必須依法嚴懲。此次最高法首次認定并處罰提起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彰顯了依法懲處虛假訴訟的堅定決心,這無疑給玩火者敲響了法治警鐘,其積極意義自不待言。
虛假訴訟的多發和蔓延,既有誠信缺失導致無利不起早的貪婪等因素,也有法律不夠健全致使法律震懾效果不彰的重要因素。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讓法律充分發揮威懾作用,是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的不二選擇。
在民訴法修訂之前,懲治虛假訴訟主要是按照刑法第306條關于妨礙司法罪的有關規定對其予以懲處。從內容上看,該法條懲治的對象僅限于刑事訴訟領域的偽證行為,而刑法的“罪刑法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基本原則,實際上排除了刑法對虛假訴訟的適用。針對虛假訴訟,盡管民事訴訟法與最近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都有相關規定,但對虛假訴訟的認定標準未作統一規定,且規定過于原則和抽象,不易操作,尤其是對于何種虛假訴訟可能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究竟如何追究刑事責任等都沒有予以明確,致使打擊虛假訴訟面臨一定難度,甚至導致司法實踐中的莫衷一是。沒有法律的強有力威懾,在巨大利益的誘惑面前,始作俑者自然有恃無恐。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任何先進的法律,如果不易操作和執行,均會陷入“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尷尬之中。面對司法實踐中時有發生的虛假訴訟,進一步完善刑法和民訴法的相關規定,是依法全方位懲治虛假訴訟必不可少的前置條件。當務之急是,針對虛假訴訟的證明標準、受到虛假訴訟損害的一般債權人的訴訟地位等問題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范。唯有如此,才能統一裁判標準,強化對惡意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和效果,始終確保對虛假訴訟的依法追責全覆蓋,讓始作俑者為此付出更為沉重的法律代價。
同時,更要清楚地看到,虛假訴訟得逞后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造成第三人重大經濟損失,構成了對第三人的侵權,其情形完全符合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必須在法律上予以明確。有鑒于此,完全有必要建立虛假訴訟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通過強化民事賠償責任追究,提起虛假訴訟的始作俑者在經濟上得不償失,其提起虛假訴訟的沖動才不會任意滋長。
此外,還應進一步完善民事證據審查制度。虛假訴訟多系雙方惡意串通,其證據雙方均無異議,現行民事證據規則中“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應予認定”的規定明顯迎合了虛假訴訟者的惡意訴求。故此,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將該規則作出例外之規定。即對雙方串通偽造,可能有損國家、集體、公民合法權益的證據是不予認定的例外,從而通過對證據認定的例外原則,有效地識別和防止惡意串通形成的虛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