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 輝
規范環保執法自由裁量權,不僅要求執法依據的處罰條款更為具體細化,而且要求處罰標準也更為具體細化
環保部最新通報稱,8月份,各地處理了41起環境違法案件,這些案件或是群眾反映或是媒體曝光。值得注意的是,同樣是私設暗管偷排至河道,但卻出現了不同的處罰結果。有專家表示,江西省萬載縣環保局對違法企業的處罰未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明顯偏輕(10月8日《法制日報》)。
同樣是私設暗管偷排至河道,對兩家企業的罰單,不僅罰款數額相差大,而且對人的處理也不同,其中,一家企業直接責任人被行政拘留,另一家則沒有。這種同案不同罰情形的出現,是環保執法裁量隨意性過大所致,是執法走偏,更是執法不公,必須通過依法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杜絕類似情形出現。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規定雖嚴,關鍵在于通過嚴格執法來予以彰顯。新環保法被稱為“史上最嚴”,其“嚴”的程度具體體現在環保執法的實踐中。如果環保執法不嚴,畸輕畸重、可左可右,不但使執法的效果大打折扣,也損害法律的權威和執法的公信力,同案不同罰的危害就在于此。
同一地方的環保執法,出現同案不同罰,其背后的原因令人深思。有可能是執法人員對法律理解出現了偏差所致,也有可能是由于不同執法人員分別作出處理決定后把關不嚴所致,還有可能是人情、金錢、關系等外部干預所致。如果是前兩種原因所導致的,表明環保執法的水平和規范化程度還不高、管理還不嚴;如果是后一種原因所造成的,必須嚴格依法追責,嚴懲不貸。
不管是何種原因造成的同案不同罰,都給環保執法敲響了警鐘:依法規范環保執法的自由裁量權勢在必行、刻不容緩。新環保法的嚴厲程度必須體現在執法中“一碗水端平”,不僅同一地方不能出現同案不同罰的情形,放眼全國,也同樣需要杜絕同案不同罰。畢竟,環保法實施的范圍并不局限于某一地,所規定的法律責任也并非針對某一個具體的人或單位,而是全國通用,任何地方、任何單位、任何人都無權進行變通處理。而且,國家也好,社會公眾也罷,對環保的要求和目標都是一樣。無論是《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還是《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都沒有說哪一個地方可以在環保達標指標上搞特殊,環保執法就更不能搞因人因地制宜了。
有資料顯示,目前,環保法律法規中設置的環保行政處罰實施方式至少有37項之多,處罰金額的自由裁量幅度很大,法律規定了處罰上限和下限的,最低的是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最高的是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但處罰依據的條款卻比較概括、模糊,如“根據不同情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給予處罰”等。這種處罰依據的模糊很有可能會帶來執法裁量的隨意,同案不同罰就難以避免。
規范環保執法自由裁量權,不僅要求執法依據的處罰條款更為具體細化,而且要求處罰標準也更為具體細化。在規范自由裁量權方面,刑事司法量刑規范化提供了很好的經驗。對多發性的環保違法行為,可以出臺全國性的執法量化標準,供各地環保部門在執法中直接適用,最大可能地壓縮環保執法自由裁量的空間,也使執法對象更加清楚環保違法的法律后果。如此,同案不同罰才能從根本上得到治理,新環保法的“牙齒”才會更加鋒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