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司法體制改革進程來看,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也是其中最關鍵的一環。在法治體系構成中,律師是銜接司法部門和社會公眾的關鍵連接點,也是落實依法治國政策的主要實施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雖然該規定在法律位階上較訴訟法和律師法略低,但同時以國家五個司法最高機關的名義聯合發文,在我國律師發展史上尚屬首次。
毫無疑問,《規定》的出臺不僅會極大促進我國律師執業生態環境,而且也會直接影響到正在進行的司法體制改革。從律師目前的執業環境來看,我國律師業通過司法考試改革、律師法的頒布和各地律師協會的改革等措施,已經取得顯著收效,執業律師人數接近三十萬,在經濟社會的各個領域,都活躍著律師隊伍的身影。
盡管我國目前律師行業整體生態環境發展較好,不過,個別地方仍存在一些阻礙律師服務的情況。比如,就在《規定》出臺前幾日,陜西省律協還公布過一則《通知》,對律師承接“重大、敏感及群體性上訪案件”做出規定和限制。暫不論該律協公布《通知》的初衷為何,單從律師法、訴訟法和律師執業權利角度看就值得商榷。律師的存在就是協調社會法律關系,承接何種案件,承接誰的案件,既是執業權利的一部分,也是委托人作為合法公民的正當權利。如果對律師執業選擇人為設坎,這必然會直接導致依法治國國策的失效。
因此,我國最高司法層面的《規定》出臺,是進一步改善律師執業權利和司法環境的重要舉措。只有充分保障律師職業尊嚴和執業權利,才能真正將法治落實到社會生活之中。
從我國司法體制改革進程來看,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也是其中最關鍵的一環。在法治體系構成中,律師是銜接司法部門和社會公眾的關鍵連接點,也是落實依法治國政策的主要實施者。一方面,律師通過適用法律承接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化解社會內在矛盾,避免私力救濟和增強法律公信力。另一方面,律師作為法律精英,以專業知識和法治理念,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社會行使了對公權力的監督權,直接促進了社會公平。特別是近年來的一些社會重大案件,幾乎每一起案件都是在律師隊伍的推動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進而直接推動司法體制改革,那些里程碑式的判例上都應刻有律師隊伍的名字。
然而,直至今日,仍有一些聲音在質疑律師在社會進步中起到的作用。不可否認,律師隊伍中確實存在個別違法違規情況。然而,瑕不掩瑜,對待律師隊伍不能一葉障目不見泰山,以偏概全的偏激之論只能損害法治本身。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和改革深水期,社會矛盾體現比較集中。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士,不是社會穩定的對立面,也不是轉型期的“變量”,而是協調法治與穩定的潤滑劑,是參天大樹的啄木鳥,是保護權利的旗幟,是宣傳法律的擴音器。保護了律師職業尊嚴,也就是在保護法治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