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們因為擔心自身“小惡”被罰,或不敢去制止“大惡”,或怯于拯救他人于危難,法律這時候實際上發(fā)揮著隱善揚惡的作用,毫無疑問,這并不利于打擊犯罪,保護弱者。
甘肅男子喬某在河南寧陵嫖娼,事后得知失足女張花(化名)只有16歲,被逼賣淫還遭老鴇毆打。他對張花心生憐憫,便以其男友身份到公安機關報警求助,讓民警助其回家,結果謊言被民警識破。喬某因檢舉他人介紹、容留未成年人賣淫犯罪有功,又能主動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警方?jīng)Q定對喬某從輕處理,對其治安拘留4天,未做罰款處理。而在去年5月,貴州也發(fā)生過類似案件,一嫖客報警救被拐騙的少女,被警方拘留了十天。
嫖客報警救失足少女該不該罰,圍繞這一新聞,網(wǎng)絡上一片熱議。
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喬某嫖宿未成年人,不能認為其情節(jié)較輕,依法應在拘留10-15天的幅度內處罰。該法同時規(guī)定,有立功表現(xiàn)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現(xiàn)寧陵警方考慮喬某檢舉有功,對其行政拘留4日且未作罰款處理,適用了“減輕處罰”而未適用“不予處罰”,屬于警方的自由裁量權范疇,很難說其行為具有違法性,甚至相對去年貴州的對嫖客拘留十天,4天的拘留還更人性化些。
雖然只是拘留4日,但人身自由被剝奪對任何人而言都是令人生畏的懲罰,何況還要冒著身敗名裂的危險。我想,如果喬某之前知道自己會受這樣的處罰,他還會不會站出來救人報警?面對這樣的法律范例,如果其他人再遇到類似情況,他還有沒有勇氣去拯救一位弱女子于水火之中?如果人們因為擔心自身“小惡”被罰,或不敢去制止“大惡”,或怯于拯救他人于危難,法律這時候實際上發(fā)揮著隱善揚惡的作用,毫無疑問,這并不利于打擊犯罪,保護弱者。
違法者行善該如何對待,在比利時曾有一個經(jīng)典案例:一女子墜落露臺受傷,一過路男子洗劫了她,但不忍女子死亡又報警,事后比利時法院作出了男子無罪的判決;法官在判詞中稱:“對于拯救生命而言,搶劫財物不值一提……我寧愿看到下一個搶劫犯拯救了一個生命,也不愿看見奉公守法的無罪者對于他人所受的苦難視而不見!”
回到本案,從法理上講,嫖娼是一種治安違法行為,而嫖客報警救人,則是在打擊犯罪中的重大立功行為,兩種行為孰輕孰重,一目了然。對于這種重大立功行為,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并不違背立法的精神,完全是可以考慮的。而且,這種更人性的處理方式也是為絕大多數(shù)人認同的——此前針對貴州嫖客報警救人被拘一事,有網(wǎng)絡調查顯示,超過百分之九十的人都認為,那位嫖客應當免予處罰。
本案的啟示至少有二:一是有治安違法行為者又有立功表現(xiàn),有關部門在處理時孰輕孰重要拎得清,實際上,目前在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小案的當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可以免除刑罰,類似的思維完全可推及到治安案件中;二是對于什么立功情況下應減輕處罰、什么情形下應“不予處罰”,操作上應盡量細化,從而明確預期,鼓勵更多人檢舉揭發(fā)違法犯罪行為。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