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建設法治,就必須著意培植法治背后的支撐力量,尤其是自下而上的監(jiān)督力量和基于涵蓋權利、自由、義務和責任感的文化心理。
建設法治已經(jīng)成為當今中國各界的共識。然而為何經(jīng)常不能夠依法辦事?上上下下呼吁這么多年,為何建立法治卻是如此之難?
必須指出的是,法治的健全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健全,而是立法司法執(zhí)法一體的健康運行。即使從狹義角度講,法治也要具備幾個最基本的要素,包括法律必須通過社會認可的正當程序制定;法律必須適用于所有人而不能有任何特殊例外;法律必須透明,公布給全社會周知后方能適用;法律必須清晰一致,不能自相矛盾,也不能溯及既往;法律必須穩(wěn)定,不能朝令夕改;法律也必須合理,不能施加不可能的任務;法律必須得到執(zhí)行,如果不能夠執(zhí)行,立法完全沒有意義。
建立具備上述要素的法治,僅僅具有良好愿望是不可能的。任何法治,其背后必須有形成支撐的實際力量。歷史地看,這些力量可能有如下來源:
一種是自下而上的監(jiān)督。另一種是權力制衡下的妥協(xié)。如果一個社會存在著幾種均有一定力量的勢力,盡管不一定完全勢均力敵,但誰也消滅不了誰,幾輪博弈下來,大家都付出慘重代價之后,認識到和平共存的意義,這種情況下更容易形成法治。英國《大憲章》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如此情境的產(chǎn)物。國王與貴族們武力爭斗多年,最后發(fā)現(xiàn)以一紙文書厘定彼此權利義務最好。英國的民主是在其法治種子發(fā)芽開花結(jié)果之后很久才建立起來的。
此外,強人政治也可能自上而下地維護和鞏固法治,盡管其可持續(xù)性仍然成問題。如新加坡,如今是國際公認的法治社會,但法治在新加坡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來自新加坡建國總理李光耀不屈不撓不打任何折扣的堅持,這才造就了新加坡今日的法治狀態(tài)。
最后,傳統(tǒng)觀念也是影響法治建設的強大力量。一個有著長久歷史的社會,必然形成某些源遠流長的傳統(tǒng)觀念,深植于這個民族的文化血脈之中,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這個民族的治理制度的結(jié)構和形態(tài)。比如中國社會綿延數(shù)千年的孝道,已經(jīng)完全進入文化基因,這是任何立法和任何暴君都難以長久消滅的傳統(tǒng)觀念。同樣而言,在西方尤其是英美社會,這些傳統(tǒng)觀念之一就是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包括根深蒂固的對政府權力的戒心,以及對個人財產(chǎn)和人身權利被侵害的敏感,這促使全社會形成以法治限制政府權力,即“把權力裝進籠子里”的共識。
以上講到的法治背后的支撐力量,并非要全然具備才能建立法治社會,且具備某一種也不是必然就能建成法治。但無論如何,我們必須認識到,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建設法治,就必須著意培植法治背后的支撐力量,尤其是自下而上的監(jiān)督力量和基于涵蓋權利、自由、義務和責任感的文化心理。
□王江雨(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亞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