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蓉
發生在11多年前的“湖南湘潭大學研究生殺人案”,因為法院曾對被告人曾愛云三次作出死刑判決,而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愛云、陳華章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曾愛云無罪;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從整個審判過程作出的多份判決文書中我們可以看出控辯雙方、各審級法院關于事實、證據和程序問題的爭議。其中,證據和事實問題無疑是根本。
湘潭中院認定曾愛云殺人的證據主要包括:曾愛云留在作案現場的指紋和鞋印;曾愛云褲子口袋中發現的一根與現場提取的棕繩形態、成分一致的纖維;同案被告人陳華章指證曾愛云殺人;曾愛云的有罪供述;曾愛云在案發后的異常表現;證人李某(曾之女友)證明曾愛云有作案時間的證言。這些證據中,如果我們將雙方存在重大爭議、是否屬于刑訊逼供得來的曾愛云的口供暫時擱置,單看用以定案的物證、鑒定意見、證言、陳華章的指證,還原曾愛云“殺人拋尸”的案件事實也并非牽強:曾愛云在現場留下了指紋和鞋印,表明其可能于案發時到過現場;其褲子口袋中收集到的棕繩纖維表明曾愛云可能將殺人工具——棕繩放在自己的褲子口袋中;案發當晚曾愛云與李某在發現被害人未回宿舍后去工科樓尋找,發現現場已被封鎖后表現異常,表明其可能事先知道周玉衡已死亡;證人李某的部分證言表明,在案發時間內,曾愛云離開過其二十多分鐘,說明曾愛云可能有作案時間。這一系列可能性再加上犯罪動機——死者周玉衡曾告訴李某曾愛云有過嫖娼的經歷,引起曾愛云強烈不滿,以及同案被告陳華章的攀供,判斷曾愛云有重大犯罪嫌疑,并不為過。
另一方面,辯方提出的辯護意見也清晰有力:現場提取的曾愛云的指紋和鞋印不能排除系案發前留下的可能,因為有證人證明曾愛云于案發前十來天兩次進入案發現場;現場提取的鞋印殘缺不全,且只能證明與曾所穿的皮鞋鞋底花紋種類同一;犯罪工具棕繩的提取存在重大程序問題——從曾愛云褲子口袋中提取用作證據的纖維的過程缺乏見證人。事實上,筆者甚至認為,曾愛云有作案時間的推斷也值得懷疑,因為其一,關鍵證人李某證明曾愛云有作案時間的證言有反復;其二,控方認定曾愛云在二十多分鐘內完成了殺人、拋尸、拋鞋、從容不迫地返回李某身邊這一系列行為,令人生疑。應當說,辯護意見足以讓人對“曾愛云系殺人主犯”這一判斷產生合理懷疑。
從邏輯上說,由于現有證據并非完全指向一致,或者至少證據間的矛盾無法得到合理解釋,根據現有證據也無法得出唯一的結論,應當適用疑罪從無原則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決。然而司法活動從來都不是做邏輯題,疑罪從無原則背后需要制度、文化、情感等多種要素支撐,這其中,制度安排是根據,理念是核心,而對法院的信任則是基礎。
案件回放到前面的審判過程,對這樣一起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加上來自社會和被害人家屬的壓力也同樣巨大,法院對曾愛云判處死刑應該說并未超出人們的想象,因為“疑罪從有”作為傳統司法文化積弊常常能支配輿論。令人感到寬慰的是,案件反復重審的過程也正是我國法治建設逐步推進的過程,這些年來,旨在革除積弊的立法修法活動明顯改善了制度環境,人們也在一樁樁錯案糾正中不斷接受著理性教育,寧可錯放也不能冤枉的理念慢慢為社會公眾所接受。
法治的精髓不在于精準,而在于理性。司法活動的理性顯現于:第一,不窮盡一切手段搜集證據證明犯罪;第二,只通過依法認定的證據進行裁判;第三,當法定的方法用盡仍不能確信無疑地作出有罪判斷,則嚴格貫徹疑罪從無原則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決。羅爾斯說,司法程序是一種不完善的正義,這意味著,無論制度設計者和實踐者如何努力,正義都不可能在每個案件中實現。因此,理性在司法活動的最后環節必然體現于公眾對依法裁斷的理性接受,即我們接受疑罪這樣一種狀態存在,從而尊重法律所確立的疑罪從無這種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