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海金
7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針對網上化妝品銷售魚龍混雜,糾紛日益增多的狀況,送審稿特別指出,互聯網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實行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實名登記制度。互聯網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承擔管理責任,發現其有違規行為應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平臺提供者注冊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立即停止對其提供互聯網交易平臺服務(7月21日《經濟日報》)。
如今,越來越多的化妝品公司和化妝品銷售者開始利用互聯網資源使用更具競爭力的電子商務模式拓展市場,而越來越多的消費者也更樂于選擇便捷的網絡平臺購買價格實惠的化妝品。然而,令人擔憂的是,整個化妝品網絡市場并沒有表面上看起來那么欣欣向榮,而是呈現出一種魚龍混雜的局面。
綜觀整個化妝品網售現狀,主要表現為:銷售人員成分復雜,交易糾紛不斷;銷售的產品良莠不齊,真假難辨;網絡無國界,大量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檢驗檢疫的產品流入國內。
誠然,網絡市場偽劣化妝品的存在,給消費者和社會諸多方面都帶來極大的危害。首先,直接危害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國對化妝品的生產有著嚴格的要求,如果廠家在生產中使用了禁用物質或者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質,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損害。據業內人士介紹,如果劣質增白、祛斑等化妝品中醋酸鉛、砷、汞等含量嚴重超標,長期使用會導致慢性中毒。
其次,損害權利人的商業信譽和經濟利益。一方面,不當利用了品牌權利人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不花一分錢廣告成本的前提下,侵占權利人的電子商務市場,損害了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產品質量低劣,無售后服務,一旦發生對消費者的侵害行為,銷售者很可能逃之夭夭,對化妝品品牌本身造成不利影響。
再次,就網售化妝品的行為而言,由于國家還未對網絡銷售行為進行強制征稅,因此,網售化妝品行業繁榮發展的背后必然存在著國家稅收大量流失的事實。同時,監管力度的薄弱也助長了侵權化妝品生產者、銷售者的囂張氣焰,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
由此可見,網售化妝品在這種無法可依的局面下長期發展下去,勢必導致整個化妝品市場秩序混亂,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依法加強網售化妝品的監管已迫在眉睫。
令人欣慰的是,此次公布的送審稿已對網售化妝品行為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制,將互聯網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納入監管范疇。不過,就此而已,還必須建立適合網絡特點的合理有效的監管模式。具體而言,要建立全面、公開和真實的身份披露制度,要求從事互聯網化妝品銷售的企業和個人依法銷售商品的同時,依法進行身份信息披露,在方便政府機關獲取該信息并進行監管的同時,也幫助消費者和權利人更加方便地進行維權活動。
要設立C2C(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電子商務網站對違法商品銷售信息的即時刪除業務。可在送審稿中增加規定,針對那些顯而易見的違法商品信息,權利人可以要求C2C網站采取即時的刪除措施;對于是否侵權難以判斷的情況,C2C網站需要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后即時予以刪除。同時,應嘗試對網絡交易的有關服務方,如C2C網站、第三方支付平臺等,設置有關網絡交易記錄的保存及提供制度。利用這些中介機構的有利地位,為全面監控網絡交易中的違法活動提供保障。
更為重要的是,加強虛擬資金的監管。運用類似于傳統的對違法者銀行賬戶資金所能采取的凍結或者劃撥措施,針對從事侵權化妝品銷售的違法者,可以對其在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中存放的資金采取類似的強制措施,以更有力地打擊違法活動。此外,加大刑事、民事和行政的處罰力度同樣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