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偉
更多優秀法官、檢察官回歸本位,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審判、檢察工作,親自帶領合議庭、辦案組承辦案件,爭取多辦案、辦好案
司法的行政化,是司法職能難以獲得其獨立性和本位回歸的一大障礙。去行政化,已成為當下正在各地推行的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不過,司法機關內部的行政化問題,由來已久。因為長期的行政化過程,使現有一些司法機關的職能出現了變異,進而形成了機構性、個體性的既得利益,改革難度不可謂不大。而要突破這些既得利益,沖破改革中的藩籬,確實必須正視現實,拿出攻堅克難的勇氣,對司法改革做進一步的頂層設計,不斷淡化司法人員“當官”意識,依法辦案、終身辦案。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特別強調了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要求省級以下法院、檢察院實行人財物統一管理,擺脫司法的地方權力控制。同時,還明確提出對現行司法機制進行革新,切實改變司法機關尤其是法院內部長期存在著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等審判分離和司法責任制難以落到實處的狀況。希望通過機制和人員配置的優化,扭轉司法機關內部過度行政化,領導權力直接或者間接侵入案件辦理、裁判的現象,維護司法裁決的獨立與公正。
需要看到,我們的司法功能和司法機關內部的工作職能,長期以來存在著不相匹配的問題。以各級法院為例,審判本應成為其中心工作,但法院如今的部門建制、人員配備及工作職責,的確更像一個“小社會”,原本應當屬于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和社會化提供服務的事務,諸如樓房基建、設備修繕、食堂、澡堂、洗衣房服務等,現在都全部由法院自己進行統管。而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法院,同時兼有行政功能的“執行判決、裁定”等業務,從而導致機構內部龐雜的行政事務與司法職能交錯,功能紊亂,人員身份混雜。不少工作人員既是官員、行政管理者,同時又具有法官的身份,審判崗位與行政、黨務之間相互轉換,法官的職業化意識比較單薄,專業化建設難以奏效。
從現實狀況看,目前在一些地方司法機關,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檢察長、副檢察長,依然忙于各種“會議”“研討會”和行政事務,“官員”“領導”的色彩總體上沒有改變。
中央決定要求“探索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權與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要通過改革逐步剝離非司法事務。現在看來,這方面改革的進展還是存在阻力,需要通過進一步的頂層設計,對司法機關內部的行政性事務作出整體性剝離。譬如,可以將基建之類的事務外移,還應當對司法機關領導干部的配置及其管理作必要調整,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逐步縮減領導干部及行政人員編制,淡化乃至取消法官、檢察官的行政級別,單列司法人員職稱等級和保障體系。在目前,尤其要改變一些法院、檢察院的領導既是行政官員,又兼法官、檢察官,但很少親自辦案的“雙肩挑”“兩頭沾”狀況。如此,才有可能緩解日益加劇的“案多人少”壓力,讓法官、檢察官專注、安心地在一線辦案,確立起終身辦案的思想。
可以考慮設置過渡措施,從現在開始逐步減少行政司法機關領導的職數,退任之后不再提補,削弱當官意識,最終保留一名黨政事務副院長、副檢察長,讓更多優秀法官、檢察官回歸本位,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審判、檢察工作,親自帶領合議庭、辦案組承辦案件,爭取多辦案、辦好案,引導全體法官、檢察官立足本職,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