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英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正式印發了修訂后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新《預案》)。與2005年印發實施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比,新《預案》吸納了近年來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有效經驗,在多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見2月4日《人民日報》)
新《預案》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多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更有針對性和操作性。其中,最受輿論關注的變化是,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這一變化意味著,原有的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機制中部分過于僵化的規定得到了修正。
事實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并不是一個新規定。之前,在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中也曾規定,必要時可越級上報不良反應事件。一些省份也規定,遇到重大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但是,2005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卻沒有這一條。有專家評論稱,雖然“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并沒有明確規定如何預防一些地方部門不上報的具體措施以及厘清“必要時”的具體內涵,但新《預案》增加的這一條仍具有多重價值。
眾所周知,突發環境事件不是一般事件,具有事發突然、情況緊急、潛在危害大等特點,如果按照原有的逐級逐層報告機制,上級有關方面不僅不能在第一時間了解事件,而且也不能及時調動各種資源應對。“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大大提高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效率。
盡管說在移動網絡傳媒時代,哪兒發生了突發環境事件,網友、媒體一般會在第一時間披露事件信息,不過媒體報道并不能代替官方報告,官方報告應該更全面更詳細。因而,雖然媒體報道突發環境事件可以讓最高環保主管部門知道,但仍需要事發地的政府在必要的時候越級上報,這也是地方政府的責任。
除了能提高應對效率,還能防止某些中間環節掩蓋事件或者大事化小。雖然傳媒業現在很發達,社會監督似乎無處不在,但仍然存在某些監督不到的死角。不能保證地方政府在逐層報告過程中,在某些中間環節會掩蓋一部分真相,以減輕自己的監管責任。
而“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就能防止事件報告在中間環節打折扣。只有上級有關方面在第一時間完全了解事件真相,才能準確進行判斷并做出相應部署。進而言之,“必要時可越級上報”還可以保障政府系統公信力不受損失或者少受損失,原因是越級上報提高了事件應對效率,避免造成更大損失。
期待“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的多重價值,在具體工作中取得很好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