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
“以人查房”并不是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目標。這一條例的實施將使我國不動產保有、交易以及政府管理走上有序的軌道,使民眾的合法財產得到更完善的法律保護。
昨天,國務院公布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條例》對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登記程序、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等作出了規定,并將從明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國家為了更好地落實《物權法》,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的一項基礎性的制度建設。這一個行政性法規的正式出臺,將使我國不動產保有、交易以及政府管理走上有序的軌道,而最為重要的是,它將對公民的合法財產起到重要保護作用。
近幾年,圍繞著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建立,輿論普遍高度關注。這種關注的主要著力點是希望通過《條例》出臺,建立起“以房查人”的機制,以此推進反腐。但是,從法律層面和司法實踐來看,不動產登記有它自己的功能和用途,雖然在實踐中可以通過合法手段來查清某個物業地址的產權歸屬,但它本身并不具備反腐功能。因此,“以人查房”并不是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目標,如果說這項制度的建立確實有利于反腐,那也只是它的一種衍生功能,兩者之間不能簡單地畫等號。
《條例》最重要的作用,應該是通過這一條例的實施來對所有的不動產給予確權登記,使民眾的合法財產得到更完善的法律保護,這也是制定這一法規的最終目標。對于國內絕大多數民眾來說,住房是最重要的不動產。我國房地產市場建立以后,由于缺少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法律和嚴格的登記程序,導致各地自行其是,登記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屬于民眾個人的合法住房也難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甚至經常遭遇強拆等侵害,出臺已多年的《物權法》處于空懸狀態。在《條例》正式實施后,這種混亂的現象有望得到很大程度的改變。
不動產登記制度也將為房地產稅的推出提供基礎條件。在前幾年商品房限購政策出臺之前,一些人購買了大量住房作為投資投機的籌碼,雖然這不符合我國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政策導向,但他們所擁有的房產也具有合法性。對于這部分超出居住需求的合法住房,國家確實有理由通過征收房地產稅來加以調節。而要實現這個目標,其前提條件便是要有完善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房地產稅,固然是利用經濟杠桿對住房市場的一種調節,但對這部分住房的所有者其實是另一種層面上的法律保護。
法律層面上的不動產是一個含義極廣的概念,不動產登記制度除了對房屋確權以外,它對于土地、林地、草原、水域等的確權,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些更廣泛的定著物主要分布在農村地區,特別是土地,還有宅基地和農用地之分。正在召開的全國農村工作會議將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進行部署,而在土地流轉制度中,圍繞著土地所進行的不動產登記也是不可或缺的“前道工序”,它對于保護土地保有者和交易者的利益,對于保證土地流轉和交易有序推進,也將起到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