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凡成就一番偉業,必定以宏圖方略為前提;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就是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宏圖方略。
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及由此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五大體系建設和六項重大任務,180多項重要改革舉措,涵蓋了依法治國各個方面,描繪出一幅完整的穩步推進依法治國的路線圖。
四中全會將依法治國這一歷史命題,提到了關乎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關乎“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實現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高度。置于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方位,我們不難看出,四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與三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形成了“姊妹篇”,使其成為實現“中國夢”的“車之兩輪”、“鳥之兩翼”。
法治是一個國家走向現代文明的標志,也是改革成功與否的界限。
依法治國,要“治”的“國”,是世界人口最多的發展中大國;是從來沒有像現在這樣接近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目標的大國。但正因為目標越來越近,往前走的每一步都是驚險的一跳、都是從量變到質變的巨大飛躍,都充滿了機遇、希望、挑戰和變數,所以中國更需要用法治來護航,在法治軌道上不斷深化改革、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治理現代化,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蹄疾走日月,步穩度關山”,確保國家長治久安。
“依法治國”是時代的呼喚,群眾的期盼。
中國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在取得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許多深層次社會問題,經濟生活中短期化、功利化傾向暴露無遺,要克服這兩種問題,必須采用法治化手段;改革逐步走向“深水區”,需要通過法治形成規范有序的推進方式,需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徹底根除不懂法、不遵法,以身試法、知法犯法、搞變通、打折扣,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等現象和行為,真正實現“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
治理一個國家、一個社會,關鍵是要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法律是治國理政最大的規矩。建設法治中國,就是用法律的準繩去衡量、規范、引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準確把握四中全會精神,就需要把法治的作用和地位,置于這樣的高度來理解、來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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