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工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完成一個很重要的任務,即必須提高官員的法治思維水平和法治實踐能力。
然而,從媒體曝光的事實可知,如今有相當數量的官員不僅不懂法治理論,而且欠缺法治常識,甚至可以說相當無知,法治素養十分低下。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因為,如果官員欠缺法治常識,就不可能有依法正確行使權力的法治實踐能力,那么增強法治意識、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執政的要求就會落空。此消彼長,法治意識既然出現空缺,權力至上意識就會乘虛滋生并強化。如果官員行使權力可以不受約束成為常態,而且官職越高自由度越高,那么成為無知官員的可能性就越大,必然產生不良作風和有害行為,敗壞黨風政風社會環境。存在決定意識,長期在不良環境中接受歪風邪氣的影響,官員的價值觀更易偏向,行為更易失范。主觀意識與客觀環境二者由此會形成惡性循環,于是庸懶散、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以權代法、以權壓法、有法不依、司法不公等消極現象就將蔓延,直至成災。
雖然說不懂法治常識、無視法治原則并不必然導致腐敗,但會因此養成仗恃權力為所欲為的惡習,造成政治生態社會環境的污染。這種客觀存在是誘發以權謀私行為的重大因素,對腐敗行為具有催化作用。剖析腐敗分子,尤其是薄熙來等作風霸道、唯我獨尊、自行其是等惡習嚴重的腐敗分子墮落的內因,除了道德低下、貪欲膨脹因素外,都有排斥法治、偏好人治、目無法紀、崇拜權力、拒絕監督的心理特征。
為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和藍圖,急需改變官員對法治的無知狀態和輕視態度。總結社會運行規律所形成的常識和共識是,要確保權力正確行使,離不開與民主相伴的法治。這是因為,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統一體,即由民眾選出的人民代表,制定出符合人民利益意愿的憲法與法律,而全社會都遵循憲法和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原則,做到信法、守法、用法、護法。
法治的作用,不是讓官員居高臨下地以法治民和強化權力,而是保障依法治官限權,以保護民眾權利,維護公平正義。從法治可以有力、穩定地維護公序良俗,緩和或減少社會矛盾,維護民眾利益,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等目標來看,對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怎么強調都不為過。
對欠缺法治常識,不能依法履職且隨時可能淪為腐敗分子的官員,最有效的教育挽救方法是法治實踐。盡管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快速發展和巨大進步,但是現代民主法治程度還不高,法律制度還不完善,法律與司法權威還不足,權大于法、權可代法壓法、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不良現象還較嚴重,以致社會的政治生態、社會風氣、司法環境還需改善。可以說,國家的法治狀況還不足以對官員學習、樹立法治思維形成足夠的影響力和形塑作用,也不足以有效扭轉官員隊伍中存在的目無法紀惡習和懶政濫權歪風。
法治實踐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態。關鍵是在制定出良法的基礎上,落實憲法和法律,使權力運行有明確清晰的邊界,并強化監督、制約,確保官員遵守憲法和法律,嚴守權力邊界,有所作為、為所當為,對行使權力的后果承擔責任,從而保障公眾權利。并且一定要使這些法治內容成為可以操作可以持續的具體制度、機制和措施。
其中,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建立起對官員嚴格的選用和科學的評價標準,是極為重要的一環。在官員選用環節,必須落實四中全會要求,“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為此,要堅持群眾路線,維護公眾知情、參與和選擇的民主權利,促進正常健康的政治生態建設,做到公正用人,防止領導干部一言堂,不允許任人唯親,更要懲罰賣官鬻爵等犯罪。
同時,必須做到行使權力的公開透明,接受黨政體系、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公眾媒體和司法機關的多方面監督,不允許任何人唯我獨尊、自行其是、置權力于法律之上,堅決制止打擊壓制批評和舉報者的劣行。對濫用權力的行為,必須嚴肅問責,對造成嚴重惡果構成犯罪的瀆職行為,一定要由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依法作出處罰,不給任何非法干預司法活動,姑息、包庇的行為以機會。
全面推進法治建設,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態、社會風氣、司法環境,可以給官員以生動和深刻的教育,使他們體驗和理解權力來自人民,不能作為私有之物用來謀取私利,懈怠、瀆職必須承擔責任等,同時認識到不知或不懂法治常識,對任何人包括自己都沒有益處的道理,從而提高對法治的學習積極性和實踐自覺性。這樣,官員才可能逐步學會法治思維,養成敬畏、信仰法治,運用法治方式履行職權,依法決策服務社會的品質和習慣。從黨風廉政的角度看,這種法治實踐,也是促使官員從不敢貪腐、不能貪腐,逐漸達到不想貪腐境界的有效途徑和必要方式。
相關專題 |
· 聚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