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灝軍
警察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輿論聲討之際,局領導仍為之背書,這樣的堅挺極不正常,也不利于所有的配槍警察吸取教訓。警務用槍管理不嚴格,責任追究不嚴厲,公眾就不安全。
5月23日,有網友發帖稱,瀘州市合江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帶女下屬開房弄丟配槍,并長期與女下屬保持不正當關系,以及與合江一家汽車修理廠有不正當利益輸送關系。鑒于網絡喧囂一片,合江縣公安局副局長陳獻輝回應稱,許江并未“丟槍”,而是槍支“暫時失去控制”。此語一出,輿論嘩然。
其實叫“丟槍”還是叫“槍支暫時性失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許江的行為觸犯了法律、法規以及公務用槍規章中的哪些條款,相應地,又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中國乃成文法國家,法律通常原則而抽象,無法一一對應實踐中的具體情況。與許江行為直接對應的,便是《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下文簡稱《規定》)。
槍,是國家暴力機器的象征。對付暴恐以及特定的重大危險,法律支持警察用槍,民眾也自會支持警察敢用槍、用好槍。但槍不能亂用,對配槍的管理更應嚴格。
《規定》第十八條明確“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第二十六條第1款還明確,非警務活動期間,“個人保管的槍支必須集中保管”。按照當地警方說法,許江因私外出,且在離開轄區時槍支“失控”,明顯違反了《規定》。
對照《規定》中的罰則,即便許江的行為“情節輕微尚未構成犯罪”,也要“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但事發后只有許江領了個“行政記過”的處分。這樣的輕描淡寫,在警示意義上幾與“罰酒三杯”無異,無怪乎網友群情激憤。
“槍支暫時性失控”僅被“記過”,警察同行們也不服。被眾多媒體和網友用以比照的是同樣發生在四川的岳池縣“3·21”丟槍案。當事警察既沒與女下屬開房,又未將槍放在賓館的枕頭下,而是將槍放在自己車內。但不幸的是,這輛車遇上了兩位小偷,槍被盜走埋在了一處田地里,后被尋獲。從危害后果上說,這一“丟槍”過程大致也算得上是“槍支暫時性失控”。而該案的處理結果是:當事警察被開除黨籍、公職;當事警察所在派出所負責人被黨內嚴重警告,縣公安局分管領導被黨內警告。
警察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輿論聲討之際,局領導仍為之背書,這樣的堅挺極不正常,也不利于所有的配槍警察吸取教訓。警務用槍管理不嚴格,責任追究不嚴厲,公眾就不安全。既然對合江槍案的追責,合江警方已無可期待,合江紀委、合江檢察系統或瀘州相關部門應該給民眾一個滿意的說法!嚴厲問責,不僅是對民眾負責,對法治負責,其實也是對當事警察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