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英團
今年3月,南方某市官員調整,多名擔任正職的處級干部被撤職,原因只有一個:他們是“裸官”。內部人士透露,官方給他們兩種選擇,要么退休,要么把家人遷回國內。這只是國內整治“裸官”的最新一幕。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對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對象(4月15日《經濟日報》)。
對于我國目前的“裸官”數量,盡管沒有具體的統計數字,但調查顯示有超過60%的人坦言自己身邊有“裸官”,有62.9%的身份為國家公職人員的人表示身邊有“裸官”。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央黨校教授林 透露,1995年到2005年10年間,中國共出現118萬名“裸官”。對于“裸官”,公眾的態度更多是不支持與不信任。84.8%的人認為,相對于普通官員,對“裸官”的信任度要低。86.2%的人表示,“裸官”不一定都是貪官,但“裸官”更容易成為貪官。
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這意味著,從中央到地方對“裸官”的監管日趨嚴格,這首先體現在,“裸官”不能擔任重要部門主要領導,“這是一個從上到下的共識”。其次,已經是主要領導的“裸官”,要求其讓配偶和子女回國,如果未能兌現,則要被調離原來職位,或者“體面”退休。
其實,對“裸官”就不該“和風細雨”。無論是禁止提拔“裸官”,還是調整“裸官”職位,都傳達了一種信號,即無論從政治忠誠考慮,還是預防、排除腐敗風險,中央、地方不支持“裸身做官”,甚至是最大程度限制“裸身做官”。但是,從根本上遏制“裸官”、“裸官”腐敗還在于透明和完善的監控措施。首先,完善和落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是遏制“裸官”腐敗的最終解決之道。美國《道德改革法》就規定:“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聯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前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上任后還須按月申報。財產申報還必須包括其配偶或受撫養的子女的有關情況。而且對于這些財產公示,往往是以政府公報形式發布的,任何公民都可以隨時查閱”。同時,還應把官員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納入官員財產申報公開的范疇。如果借鑒國外的立法例,對減少、遏制“裸官”腐敗有所裨益。
其次,斬斷“裸官”貪腐后路亟須制定反腐敗法。盡管我國省部級以上機關制定的廉政法規、規范性文件超過2000多項,但預防和懲處腐敗的法律體系仍然不夠嚴密,亟待制定一部專門的反腐敗法以遏制、壓縮“裸官”腐敗的生存空間。資料顯示,已有30多個國家制定了專門的反腐敗法,涉及反腐敗的法案有100余部。從立法階位上看,絕大多數國家的反腐敗法都定位為“基本法律”,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公務員法等法律之間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發生沖突時,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規則,優先適用反腐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