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在即,正當一些人謀算著以過年送“利是”的方式和領導干部套近乎的時候,廣州市紀委出臺了有關利是的明確禁令:領導干部的禮尚往來應遵循廉潔從政的相關規定,對于管理對象或服務對象的任何錢物,都不能收取,利是也不能例外。領導干部可以給管理或服務對象的晚輩派發利是,但如果收取他們的利是,哪怕一分錢,都是違規。
“利是”是廣東地區的一個過年風俗,就是由長輩向晚輩發紅包,以預示新年吉祥。但過去一段時間,這個民俗被不少別有用心的人用作向領導干部行賄的手段,一些有求于官員者,就以這種方式,金額不等地向官員家屬送禮,以此換取利益。變味嚴重時,有的官員甚至不惜降低身份,不顧顏面,親自收利是,在金錢誘惑面前,甘愿充當行賄者的“晚輩”。
“利是”本是小紅包,但在權錢交易的惡習下,變味的“利是”則蘊含了大貓膩。廣州市紀委這一禁令,體現了反腐敗工作抓大不放小、防微杜漸的思維,有助于凈化節日氛圍,更有利于教育官員、預防腐敗。
不過在筆者看來,光是禁止領導干部收取下屬或管理對象的利是,還遠遠不夠。一是現在公權力分布廣泛,權錢交易或者行賄受賄,早已超越了簡單的上下級單向關系,現實中,也不乏領導干部向下級官員行賄進行權錢交易的案例,說白了,只要權力存在,就有可能尋租,不管尋租關系人之間是什么關系;二是現在很多行賄行為,并不發生于典型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中,事后行賄、遠期尋租、間接行賄等現象時有發生。
有鑒于此,我認為,紀委不僅要禁止領導收取下屬和管理對象的利是,而且要禁止領導干部收取除親屬外其他任何人一切利是的行為。
也許有人會說,收利是是一種民俗,如果完全禁絕,是不是不合情理?在我看來,一個人既然選擇了當官,就意味著他必須放棄部分權利和自由,必須賦予其更多義務,比如接受公眾監督的義務、放棄收禮的權利,等等。
從中國官員腐敗的發展軌跡來看,正是現實中的很多小禮小利,比如一包煙、一個小紅包,逐漸腐蝕、動搖了官員的信念和行為規范,以至于最后發生大的腐敗。如果從禁絕官員利是這一貌似“不近情理”的制度開始切入,建立一種防微杜漸的反腐機制,才能真正做到防腐絕無小事,反腐常抓不懈。
(作者陳杰人 中國政法大學法制新聞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