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小川
近日,公益人士雷闖和朋友不滿硬座票與無座票價格相同,依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狀告廣深鐵路公司,要求實行“站票半價”。據悉,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當場立案,該案定于3月6日開庭審理。(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2版)
對于“站票半價”,民間一直呼聲強烈。近日,有網友稱,中國鐵路每年售出大量無座票,長期以來無座票依然全價出售。按照市場價值規律,沒座乘客沒能享受與車票價錢所匹配的服務,因此無座車票全價不合理。這位網友的說法得到眾多網友的響應。
現在公益人士雷闖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表達對站票全價的不滿,可謂契合民眾期待。如果“站票半價”能通過法律手段得以實現,這對于塑造民眾的法治意識,促進社會理性,都將大有好處。鐵路和旅客的關系,說到底是一種合同關系,對合同問題進行司法解決,合乎時代特點,更具合理性。
不過,對于司法能否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大家都不應抱有更高的期待。客觀地說,廣州鐵路運輸法院能夠立案已屬非常不易,堪稱態度積極。
同樣是雷闖,去年就同樣的問題起訴上海鐵路局,但起訴材料多次被法院拒絕接收后,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才受理此案,結果自然不容樂觀。此次能夠在第一時間被立案,已然是一種進步。大眾應當可以從去年的“難以立案”到今年“很快立案”,讀出司法機關的觀念在悄然發生變化。如果進步總是一點點積累的結果,那么,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量變引起質變的可能性的存在。
雷闖們對訴訟的結果似乎也不抱太大希望,只是希望通過訴訟的手段,提升公民的權利意識。但對于民眾來講,仍然希望司法機關能夠通過嚴肅的審理,對“站票半價”進行一個清楚的法律判斷——最好能夠通過此案的審理,對鐵路的成本等方面有一個全方位的審查,讓民眾看到真實的鐵路票價構成,客觀地認識到當下票價的狀況,從而定分止爭,則善莫大焉。
對于站票站價,鐵路方面的說法是,火車票價格主要是根據其位移距離長度決定的,坐席環境僅是構成票價的一部分;無座車票打折或半價出售還存在統計乘坐區間的難題——如果有買站票者趁有人中途下車坐到了空閑座位上,就難以統計無座車票真正的站立和“蹭座”乘客,為車票發售帶來困難。
民眾對這個回復自然不能滿意,直觀地看,鐵路票價存在軟臥、硬臥、軟座、硬座等不同等級,不同價格則享受不同的服務,那么,有座和無座占用的資源不同,成本肯定不同,票價不同應是理所當然。至于“蹭座”問題,只是一個管理問題,完全不是拒絕“站票半價”的理由。
民眾并不一定非要“站票半價”,而只是要求“站票站價”,也就是享受什么樣的服務就付什么樣的價格,這個要求公平合理,合乎市場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