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龍貴
早在2009年,全國人大代表趙林中就向全國人大提交議案,建議設立“揮霍浪費罪”來遏制過度應酬與公款吃喝。2010年,趙中林收到了中央紀委對他所提建議的答復,稱中央紀委致函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見,最終認為對揮霍浪費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目前還沒有成熟的意見。但是,中央紀委將繼續關注、及時跟蹤了解這一問題。時至今日,對公款浪費行為立法論罪的條件是否成熟?民調顯示97.8%受訪者支持將公款浪費行為立法論罪。(《中國青年報》12月17日)
公款浪費行為,除了涉及公眾所熟知的三公消費,還包括辦公用房、辦公用品、會議慶典等一切動用公款鋪張浪費的行為。放眼價值多元化、意見表達多樣化的當下,恐怕很少有哪一項公共議題能獲得如此高的民意支持率。
從2009年全國人大代表趙林中提交相關議案至今,關于公款浪費行為該不該入罪一直是輿論討論的熱點,尤其是每年兩會,這都是無法繞開的話題。之所以一直未能進入正式立法議程,顯然有著多方面的原因。立法本身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需要嚴密的論證,科學態度和審慎是必要的前提。當然也不排除這樣一種考量,一旦公款浪費入罪,將會對現有的某些權力群體造成極大的沖擊,立法風險太高。
然而嚴格從法律角度說,公款浪費入罪的條件其實已經趨于成熟了。考量一種行為究竟屬于道德范疇還是法律范疇,關鍵要看它的社會危害性。對普通民眾而言,某些浪費僅是一種道德行為,因為它不對他人和社會構成危害性,且不利后果是由自己來承擔。而對公款消費來說,就不僅侵害了公職人員的廉潔性,也涉嫌將公共利益私有化,與腐敗無異。從現實來看,盡管還沒有一個權威的數據,但以三公消費為主的公款浪費巨大,則早已是不爭的事實。
公款浪費行為的危害性還體現在,現有的制約手段未必能加以根本性的遏制。對于公款浪費行為,相關的規章、制度、禁令、文件可以用疊床架屋來形容,但一直收效甚微。不久前,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從機關經費管理、因公差旅、公務用車等多個方面,對防止黨政機關的公款浪費行為作了系統的制度規定,可以說史上最給力的禁令,但仍有多達98.0%的受訪者坦言,身邊的黨政機關公款浪費現象依然嚴重。可見,公款浪費行為具有強大的慣性和“抗藥性”,這就需考慮治理路徑的升級。
公款浪費入罪,首先得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嚴格界定“公款浪費行為”。哪些行為屬于正當的公務開支,哪些行為屬于浪費,標準是什么,尺度如何把握和平衡,需要事先做好立法調研工作,以及縝密的論證,切不可因操之過急而喪失可行性。二是明確責任主體。在刑法上,犯罪主體分為單位、組織和個人。那么“公款浪費罪”的責任主體究竟是組織還是個人,抑或分別設立兩種罪名,各自承擔什么樣的罪責,同樣需要法律加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