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貴峰
11月15日,河北黃驊市委組織部宣布:全市科級干部超過53歲,副科級干部超過52歲的全部提前離崗休養,同時提高三級工資。被離崗干部反映,他們是“被提前離崗”,需在“自愿報告”上簽字,不簽就是違反組織紀律。(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8版)
在未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一刀切”地強令干部“全部提前離崗”,這種做法無疑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首先,從公務員管理角度,這既不符合法定的公務員退休程序,也涉嫌侵犯公務員法定職業權利,如據《公務員法》,公務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其二,從干部選拔任用角度,簡單按年齡一刀切地“提前離崗”,也明顯曲解、違背了黨的干部政策,勢必會造成干部資源的浪費。為此,中組部此前曾明確強調,“要堅決糾正干部任職年齡‘一刀切’的錯誤做法,調動各個年齡段干部的積極性”。其三,從“政府精簡、打造簡樸政府”角度,通過“提前離崗”人為制造大量干部“吃空餉”,不僅會大大增加財政供養人員總量、糜費公帑、加重納稅人負擔,也會帶來領導干部數量的不斷膨脹。因為所謂“提前離崗”,在很大程度上實質就是為了“給下面的人騰出位置,讓更多的人能享受干部待遇”。
可盡管如此,又不得不承認,在現實中,類似河北黃驊這樣的干部“提前離崗”,其實并不是什么罕見做法,而是一個相當普遍的現象。這正像有學者指出的,“自上世紀九十年代機構改革以來,許多縣一級黨委和政府皆遵循一不成文的規則:科級干部滿53歲則須讓位退居二線”。
明明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干部“提前離崗”何以仍能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甚至“不成文的規則”?這背后究竟暴露了什么?如果站在普通職工立場上,僅從“養老退休待遇”角度看,這當然再次非常直觀地暴露見證了“養老雙軌制”下,國家公職人員與普遍職工之間一種完全不可同日而語的巨大養老退休待遇反差,與時下一直引發公眾熱議的“延遲退休”構成了一種十分鮮明逼仄的對比。
但如果回到公務員職業本身進一步深入考察,又會發現,干部“提前離崗”現象的普遍存在,實際上也暴露了現行公務員管理制度中的許多深層次弊端。這主要體現在,一方面,公務員職業評價激勵機制,過于單一依賴“官位”的體制弊端。對一個公職人員來說,無論是褒揚獎勵,還是福利待遇的供給,都取決于官位級別。而在金字塔式行政體系結構下,官位數量總是有限的,并且愈往上愈有限。這種背景下,為了能讓“更多的人能享受干部待遇”,辦法勢必只能是,或者增設機構數量、領導職數,或者讓現有領導“提前離崗”,“給下面的人騰出位置”。
另一方面,公務員退出機制不暢,普遍存在“能進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體制弊端。雖然《公務員法》給出了不少公務員退出渠道,如開除、辭職、辭退、退休,但在現實中,能有效保證公務員流動的退出渠道實際上并不多,正因此,一刀切的“提前離崗”才會時常出現 。
目前,雖然當地否認了相關報道,但此事還需上級機關的調查后,給出一個權威的說法。同時,此事背后反映出的問題也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