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瑞明
日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研中心)首次向社會公開了其為十八屆三中全會提交的“383”改革方案總報告全文,報告建議,建立廉潔年金制度,公職人員未犯重大錯誤或未發現腐敗行為的,退休后方可領取。(10月27日人民網)
公務員廉潔年金制,實則是一種獎罰機制,廉潔者可以得到獎勵,不廉潔者將受處罰,由此,可以約束官員的行為,少犯錯誤,避免腐敗。但是公職人員“未犯重大錯誤或未發現腐敗行為的”概念比較宏觀,決策失誤造成損失也算是重大錯誤,為民辦事不力也可稱得上是重大錯誤,究竟“重大”到多大?再則“腐敗行為”就更難區分,貪污受賄幾十元也算是腐敗行為;幾千萬上億也是腐敗行為;公車私用也是腐敗行為;等等。怎么來鑒定?
實行廉潔年金制與強硬的紀律規定相比,也是一種軟約束。隨時隨地注意檢點自己的行為,不能貪圖一己之利,不要因小而失大,此種措施其實是監督制度的一種補充。但是如果是監管不嚴,一些重大錯誤被掩蓋或者定性不準,一些腐敗行為沒有被發現,此種廉潔金就難起到約束的效用,反而成了一種福利。
廉潔年金制在一些國家和地區早已經實行,而且效果非常的不錯,其中的原因在于規定的標準非常之嚴厲,如:在新加坡,政府官員日常辦公都是坐自己購買的私車,自己花錢買汽油和維修汽車,公車私用被視為違法。如:香港對腐敗零容忍,所有官員,哪怕貪污一分錢,那也是貪,都要一查到底。在此種語境下,官員如坐針氈,想“安全降落”,就得從小事做起,不敢絲毫的放任。
要說起來有關廉潔方面的紀律和制度規定有不少,從處罰上來看,除了犯罪行為依照法律辦理外,大多數是從行政上進行處罰,如違反了哪一條,照套進行相應的處分,而且都是短期的,有的一兩年有的兩三年,隨著時間的推移,只要沒有出現新的問題,處分也就自然消失。而廉潔年金卻不同,即使是犯過一次錯,出現過一次腐敗也得影響到長遠,相對來說,對于犯錯者處罰更嚴。
廉潔金其實是一種承諾和保證,此種承諾和保證光靠自覺行為還遠遠不夠,還得有相應的措施進行配套進行兌現。對“重大錯誤”的規定要細,從資金上、影響面及產生的后果等,一條一條進行羅列,讓犯錯者能“對號入座”;對于腐敗行為無須分大小,只要是腐敗就得受到處罰,由此,對相關部門的要求更高,平時的監督跟蹤要更密,時時的予以提醒,一旦發現問題立即查處,決不手軟,而更重要的是官員財產公開,在陽光下接受監督。如此才能避免廉潔金變相成為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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