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宗明
“4·20”蘆山地震發生后,港府通過賑災基金撥款1億港幣支援救災。日前,有議員要求交代撥款的使用與監察情況。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表示,港府已要求四川省政府提交撥款用途評估報告,但未設定期限。她重申,若當地政府對捐款使用不當,須全數退還。(10月17日《南方都市報》)
若使用不當,須“全數奉還”,這看似苛刻,卻不過是港府調撥善款后的慣常做法。去年5月,因援建的綿陽紫荊民族中學被拆,港府就曾收回200萬港幣捐款,將其回撥到特區政府設立的四川重建基金中。收回捐款,讓不少內地民眾開了眼界。
在有些人看來,捐出的款物就像潑出去的水,覆水難收。慷慨解囊,就已盡到單方道義責任;至于它流向哪里,則無暇過問。在現實中,即便捐贈者發現善款未如愿使用,甚至是遭挪用,也只是表達失望,抑或是予以譴責。將捐款收回的,則頗為罕見。
而港府在賑災撥款后,非但指定捐款用途,而且密切關注、不時詢問、及時追蹤,要求提交撥款用途評估報告。而以“使用不當”為前提的捐贈收回機制,也很嚴苛。此舉意圖,就在于讓捐款“用到刀刃上”。
港府的較真做法,委實刷新了我們的慈善視野:原來,慈善不止于捐資撥款了事,還能有“潔癖式監督”,對善款去向可“全程監控”,若發現亂象,可啟動收回機制。這對捐贈者權利輪廓的劃定,勢必也能矯正部分人的慈善觀念“誤區”。
捐贈收回機制,是慈善監督的“框架補充”。善款運作,會有個完整流程,將監督貫穿于流程始末,而非捐完了事,實現慈善互動,也是對“爛尾”式慈善的規避。行使善款收回權,為的是實現慈善價值,避免善款去向不明,抑或被濫用錯用,揮霍愛心。
實質上,捐贈可有條件地收回,也是恪守契約精神。慈善絕非單向的,對慈善主體而言,授受雙方達成協議后,就該共同遵循契約——善款必須用于所需,尤其是定向捐贈,而不能輕易改變用途。后置性地收回,某種程度上,就是對“違背契約”的追懲。這既給受捐者敲響警鐘,須循規蹈矩、履責盡職,也是在倒逼善款得以“善用”。
慈善監督,從約束層面講,是“他律”。香港的“潔癖式慈善監督”,也昭示了一個道理:支撐現代慈善發育的,未必只是在公眾心中發酵的行善沖動、道德自覺,更應有“他律”,即完善的監督制衡體系。
相較之下,在內地慈善領域,監督機制仍偏于孱弱。慈善信息的不透明,行政主導下的慈善運作效率低下,募捐動輒“指標攤派”,“雁過拔毛”式利益攫取,都印證著,慈善監督尚處在亟待完善的狀態。在此語境下,捐贈收回機制,不乏借鑒意義:監督的目光,或能促使慈善運作更趨規范,增強透明,有序操作,對接公眾期許。
若慈善監督疲軟,則無異于對違規運作的“高容忍”。就此而言,香港的“潔癖式慈善監督”,包括捐贈收回機制,確應好好學習。也只有監督“無縫隙”的土壤,才能涵養溫潤的慈善氣候。